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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获救后不愿回亲生父母家 称养父家好玩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2010-08-06 22:01:46

  本报记者 谢洋 通讯员 韦云瀚

  “儿子,终于找到你了!”

  8月4日上午9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广场举行的“4·26”系列拐卖儿童妇女案首批被解救人员认亲仪式上,不少失散多年的家长和孩子终于重逢。亲人相聚,紧紧相拥、喜极而泣的场景让人不禁动容。然而在被解救并已确定身份的16名孩子和两名妇女中,一个高个子男孩的表现却有些异乎寻常,当生父出现在他的面前时,他的脸上既没有喜悦,也没有悲伤,显得有些异常的平静。

  1999年,才4岁半的小亮被人贩子卖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梅林村的一户人家。养父母为了延续香火,对他视如己出。多年的照顾,让小亮对生父母的印象逐渐淡忘,反而跟养父母家庭产生了深厚感情,“那边的爷爷奶奶对我非常好,我跟他们感情很好。”

  10多年来,小亮的生父陈先生一直没有放弃找寻儿子,为此他的生意基本荒废,妻子也离他而去。如今,朝思暮想的儿子终于回到身边,却跟他有种父子相见不相识的感觉。陈先生痛苦地自责说,都怪自己当年忙于做生意,对孩子照顾得太少了。孩子被“偷”走时,他和妻子都没有在他身边,而是在外地跑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侦查3队副队长黄剑武是此次“4·26”专案组的成员之一,历经3个多月的连续奋战,专案组民警远赴福建,破获拐卖儿童妇女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解救被拐人员22名。

  黄剑武和同事在解救孩子的过程中,那些养父母大都没有硬性阻挠,却采取了很多“软性”的办法想挽留孩子,“为了夺爱,养父母给小孩轮番打电话,告诉他姐姐病了,妈妈吃不下饭等各种理由,想让孩子能回心转意。”黄剑武说,因为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中,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今年6月,他们找到南宁市宾阳县被拐孩子小陈时,他刚刚参加完高考。听完民警的讲述,小陈没有民警预想的激动,他说:其实我知道自己是被拐卖过来的,我还记得家里面除了爸妈之外我还有一个姐姐。当民警问到小陈愿意不愿意回去认亲时,小陈的脸上又是一阵茫然,在民警的耐心开导下,小陈才断断续续说出了心中的顾虑:他非常想回去认亲,但是却又很舍不得这边的养父母。他告诉民警,他虽然不是养父母的亲生儿子,但是他们对自己就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他如果一走了之,养父母一定会很伤心的。在民警告诉小陈,他现在是成年人,可以自主选择后,小陈的情绪才慢慢地平复下来。

  今年9岁的小贝是河池市天峨县人,他是在3年前被拐卖到福建的。民警找到他时,他还在单杠上爬上爬下,一副无忧无虑的样子。当问起还记不记得被拐卖的情形时,小贝振振有词地告诉民警,当时他才6岁,那时候他很喜欢小乌龟,结果有一天在路边玩的时候,一个陌生人拿了一只小乌龟给他,让他高兴不已,在小乌龟的引诱下,他就跟着陌生人走了。

  “你现在想不想回家?”

  “不想。”

  “为什么呢?”

  “因为这里很好玩。”小贝的回答让民警哭笑不得。

  “实际上在整个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既不是被拐孩子的父母也不是孩子的养父母,而是对社会对生活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的孩子。”广西公安厅的一名负责人痛心地说,因为这条罪恶链条,他们的童年记忆中已经和欺骗、罪恶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了一起。

  本报南宁8月5日电

作者: 谢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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