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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金定性侵占罪 检察院详解

来源:金羊网 -- 羊城晚报 时间:2009-09-26 19:32:23
昨天,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作了说明。

  黄金在不在垃圾筒边?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筒尚有约11米的距离。所以说,梁丽从垃圾筒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手推车旁有没有别人?

  梁丽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是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黄金丢失用了多长时间?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30秒。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30秒。所以,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时间约1分钟。

  是主动还是被迫上交?

  经查,案发当天18时许,3名办案民警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民警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民警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梁丽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民警,目的是查找涉案纸箱。所以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民警,而是在民警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公安机关为何立案?

  尽管本案最终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既有必要,也不违反立案管辖的规定。首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认定的事实,梁丽有盗窃嫌疑,对其立案侦查并不违反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即立案侦查并迅速采取行动,是不可能查清事实并追缴回相关物品的。

  检察机关为何批捕?

  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不同的。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显然较起诉的要求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将起诉的证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环节。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梁丽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案件事实,认为有证据证明梁丽有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从而批准逮捕梁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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