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召开理论研讨会一项调查显示———
本报讯 妻子生孩子,丈夫是否也应休“产假”?昨天上午,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召开理论研讨会,建议把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在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加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律保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在地方性政策或法规中,规定了男性护理假。
新闻调查
■九成人赞同立法保障“男性产假”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就“男性护理假”写进《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两年的专题调查,分别在北京、西安、郑州、南京、扬州等地,向各种类型企业员工发放了850份调查问卷,并进行了访谈和企业座谈。
调查显示,对“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的说法,60.7%的人非常同意,31.4%的人基本同意,两项相加有92.1%的人表示了肯定意见。“有89.5%的人表示赞成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男性护理假的内容。”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慧英教授说,面对工作和护理的矛盾,人们更多希望政府能够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建立工作和家庭兼顾的政策环境,并督促企业和社会改变观念和做法。
李慧英教授指出,新法在理念上的重大变化表现为:女职工的生育活动不是女性劳动的缺陷,也不仅仅是女性的个人行为;相反,生育是劳动力再生产行为,是社会再生产的组成部分。
面临困难
■亟须解决企业落实丈夫休产假制度
研讨会上相关专家都力推“丈夫休产假”通过立法给予明确保障,但同时指出,政策的执行还将面临如何让企业落实这个大难题。
“最大的困难来自于企业对待法律和政策的态度,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按国家规定办事,有些企业即使知道有男性护理假的规定也不会执行。”与会的政府官员和研究者认为。在当前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政府有责任以较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手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义务引导、规范、监督企业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合理的劳资关系。
立法意义
■首个要求男性进入私领域法律条款
“回顾我国的立法中,还没有要求男性进入私领域的法律条款。”李慧英教授说,各地规定的男性护理假,虽然具有地方性立法的意义,但只是计划生育的附带性政策,不具有独立性,更不是体现两性平等承担家庭责任这一理念的立法选择。如果在《社会保险法》中能够有明确而独立的男性带薪护理假,为男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将会是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表明我国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一大步。
目前,国际社会在推动两性共同承担生育事务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是,用法律形式要求和鼓励男性参与生育护理工作。
具体建议
丈夫休产假的两种可操作方案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在地方性政策或法规中,规定了男性护理假,假期时间最短的3天,最长的1个月。如何将男性护理假纳入《社会保险法》中,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课题组提出了两种可操作方案。
方案之一:把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生育保险中的具体内容,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对此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需要具体落实。 “这一方案的长处是操作简单,成本低廉,方便易行。但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取向约束较大,法律规定的落实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态度。”李慧英教授说,目前各地对男性护理假的执行,主要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
方案之二:对男性护理假进行社会统筹,由生育保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是对休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统一征收和发放,类似于目前的生育保险统筹。“这一方案更能凸显生育是夫妻共同责任的社会意义,也会削弱用人单位的干预。”李慧英教授说,但很难建立统一的带薪补偿标准,而且使原来企业自主使用的人性化管理手段变成显性的缴费负担,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会增加管理成本。
九成人赞同立法保障“男性产假”
来源:北京青年报 邓兴军
时间:2009-06-19 09: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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