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扩至非企业单位
据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为《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虽然也有一些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由于《劳动法》和《审批办法》严格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界定为企业,因此尽管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由于这些单位不属于企业,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未予以批准。
考虑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调研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修改建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终采纳了建议,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范围从企业扩展到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
减少因工作时间引发的劳资纠纷
该负责人表示,该规定推出后将对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影响,“首先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时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岗位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次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成本,部分岗位从标准工时改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后,可以降低对员工加班费的支出;另外还可以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的劳资纠纷数量,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劳资纠纷大幅上升,新规定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工时管理和工资管理,明确有关岗位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
记者还了解到,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市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指导企业实行灵活的工时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工时制度的政策指引,区别不同情况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尽量减少裁员,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理,自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特殊工时申请企业144家,审批特殊工时企业12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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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