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其进行起诉,一旦定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其法定、特定场所的天职没有别的,也就五个字:收拾捡垃圾!
别说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清理垃圾,就是捡拾旅客丢弃在候机厅里各个位置的大小垃圾,都是清洁工应当承担或必须应尽的义务。若这名清洁女工连垃圾桶旁的“垃圾也不理不睬”、不管不顾或稍有点儿“捡拾垃圾”的不勤快、不及时,估计这位清洁女工面临的也只有是被辞退、下岗或失业了。
清洁工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时,竟然招来了“盗窃罪名”:你说冤不冤?!而盗窃是什么?盗窃是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
俗话说:“吃饭是吃盐和米,说话是讲法和理”。我虽不是法官,但我知晓简单而粗浅的道理:治罪的必须构成要件首先是看触犯法律的事实和情节,而决不是取决于价值的大小、多少,若你溜门撬锁、持刀抢劫后,你就是“捡了根针、抢了根线”恐怕也是罪责难逃!倘若清洁女工梁丽捡了一箱箱假“元宝”、假“金条”,其后果又会是什么?但我不知梁丽究竟触犯了我国法律的哪条哪款?
每个人从独立行走到其动弹不了的一生中,不管是啥,小到橡皮……大到有价值的东西……,皆有捡的经历。捡,总是人们或一生中“不可或缺”必有、应有的权利。而清洁女工梁丽毕竟是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履行她应尽的义务,尽职、尽责何罪之有?所以我说,清洁女工梁丽“捡垃圾”被问罪是剥夺做人的权利。 黄晏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