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宜宾警方经过侦查称,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不久前,贵州习水县公务员集体嫖宿女学生案余温未尽,紧接着又爆出了四川宜宾县的嫖宿幼女丑闻,对于有着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物来说,嫖宿幼女,或者说是嫖宿处女(也许是社会的问题,处女的年龄日益低龄化,除了幼女群体估计已经很难找了),已经成为一种流行风尚,成为上流人士的高雅韵事和显耀的资本。
当然,对于这些道貌岸然的社会名流来说,嫖宿幼女在相当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畸形的性消费欲望,满足了他们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窥私猎奇心理。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是谁赋予了他们权力肆意践踏祖国的花朵,是谁允许他们肆意剥夺这些幼女的未来,向她们展示这个社会最为肮脏丑陋的一面?我们可以设想,经历了如此罪恶的少女,对社会、对家庭、对人类、对道德、对正义等等会有怎样的评价,会有怎样的期望。伴随着她们成长的或许永远是社会的阴暗面,人性的阴暗面,她们的人生将变得扭曲,她们的价值观将彻底沦落。一时的快意破坏了一个新生命对社会的美好向往,摧残了她们对人性的善良期许,它将永远在她们的内心留下阴影,其罪恶不可谓不深,影响不可谓不远。
为什么这些人前仆后继地涉足其中,乐此不彼呢?从四川的案例可以看出,警方居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仅仅对造恶者处以简单的罚款草草了事,并振振有词地拿出了法律依据。
是恶法赋予了造恶者这个权力吗?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只要造恶者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属于刑事犯罪。明知或应知属于主观判断,很难从司法实践上进行认定;从造恶者角度来说,肯定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事先知情,在这里,法律为造恶者留下了一个宽阔的逃生之路。
从社会赋予了造恶者这个权力吗?从贵州习水案到四川宜宾案,有关部门对造恶者首先是隐瞒、包庇,尽力阻止事件曝光;直到包不住了,才是立案调查,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尽量地从轻从简,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损害视而不见,对强势人物的罪恶行为刻意维护。社会的大环境为这批丧尽天良者提供了一个施展的舞台,提供了撤退的通路。
记得小时候上课时,老师说我们这些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我们心里别提多美了:我们是花朵,全社会都要爱护我们,都要关照我们。可现在,祖国的花朵正肆意遭到践踏,我们却不能从法律上,从制度上,从社会上营造一个爱护花朵、保护花朵的环境,我们将愧对历史,愧对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