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晚报:结果警察就找到了你家?
刘建华:我记得很清楚,当天下午起床后(我上晚班),看看表是5点50分,我起来做晚饭,看见梁丽坐在床上,她说有点不舒服。我就又看了看儿子,儿子在写作业。过了几分钟,有人敲门。进门的警察说:“是梁丽家吗?我们是公安局的。”我们立即就知道怎么回事了,说:“是不是我们捡的那个箱子,正准备还给人家呢。”
警察将我们一家三口都带走了,到机场分局刑警队录口供,晚上10点多放走了我和儿子。第二天我就接到公安局的一张涉嫌盗窃通知书,梁丽被关了。从进刑警队下警车那一刻起到现在,我再没有见过梁丽。
“争取让梁丽不构成盗窃和侵占罪或让那个珠宝公司员工不起诉”
郑州晚报:刘先生所说的事情经过,和之前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基本吻合。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梁丽到底有没有罪,有什么罪呢?
司贤利:如果梁丽因盗窃罪被判了无期徒刑,我估计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从现在网友的反应上基本可以看出。
那么首先要问的是,梁丽有没有盗窃?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行为,就是物品在梁丽的控制范围之内,在物品拥有者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我也去深圳机场现场查看了,在12至19号登机柜台间有22米远,有那么多人排队等候登机,再说那个纸箱子又放在垃圾桶的旁边,没人看管。小纸箱不是大提包,正常人都会认为放在那儿是被人遗弃了,是不能托运拿到飞机上的东西。
梁丽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小纸箱扔到清洁车里,这很明显不是窃取,更不是秘密窃取,怎么能说是盗窃呢?不是盗窃怎么又能定性为盗窃罪呢?
郑州晚报:或许还有一种罪名?非法占有罪?侵占罪?
司贤利:这要看梁丽在捡到黄金首饰时内心挣扎阶段的主观态度,看她拿走黄金首饰看管之后的行为。她和工友先是认为是电瓶,存放在机场的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来认领就还给别人。这她的工友都可以作证。打开纸箱后看到是首饰,即便我们不说当时认为是假首饰,梁丽也有继续要归还失主的主观态度。有一个被公安机关证实的细节可以为此作证:捡到首饰的当天下午4点多,梁丽的曹姓同事在她出租屋楼下喊:“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回应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
根据以上分析,梁丽在主观或者客观上没构成占有罪。梁丽捡到了遗失物,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也没有被索要不还,又怎么会构成侵占罪?
郑州晚报:下一步有什么样的打算?
司贤利:目前有两个方案。一个就是争取让梁丽不构成盗窃和侵占罪。这关键看法院的态度。我会尽可能对梁丽做无罪辩护,希望这个老实的中年妇女能够无罪释放。另一个方案就是联系那个大意丢失黄金首饰的珠宝公司员工,争取让他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