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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就遭封杀致读者信

来源:亚心网 时间:2009-04-20 13:32:53
  
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就遭封杀致读者信
  4月16日8时19分, 乌鲁木齐市平顶山东一街汇嘉园小区门口,小区保安看到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投递员一拥而上围在中间。

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就遭封杀致读者信
   京都小区贴欺骗告示。2009年4月17日下午17时许,新疆广汇京都小区物业办召集小区保安及管理人员开会,会议结束后,该小区所有楼栋的单元门上都贴上了内容无任何根据的《致广大业主书》。

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就遭封杀致读者信
   4月16日15时,泰翔大厦物业处贴出的阻挠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投递的通知,声称“由于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不能正确反映党的路线、 政策,现 接上级领导指示 ,严禁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泰翔大厦……” 。这是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读者拍摄到的泰翔大厦物业处贴出的该《通知》。

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就遭封杀致读者信
  4月16日,在新疆广汇红十月小区门口,投递人员同样遭到了保安的阻拦,不让进去给住户投送报纸。

  因新疆广汇物业采用蛮横方式剥夺数万读者正常阅读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的权利,事件发生5天来,每日均有上千读者通过各种渠道投诉新疆广汇物业行为,有的致电本报投诉,有的亲自前往报社询问事发原因,还有读者直接与新疆广汇各小区物业、保安交涉,甚至还有读者聚集小区大门讨要读报权。

  针对这起企业“封杀”媒体事件,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法学家,他们就此从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与订户、新疆广汇与订户及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与新疆广汇之间的法律关系发表了看法。

  企业阻止报纸投递,已经侵犯了订户、报社的权利,新疆社科院法学研究员、著名法学家连振华认为:“订户和报社之间是合法的合同关系,任何第三方都不能阻挠合同的履行。新疆广汇的行为已对订户和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如果真的在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报箱中发现了大量邪教组织宣传品,物业部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限制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小区和损毁报箱。”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永和说,在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新疆广汇阻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小区,并在小区张贴告示,是对订户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名誉权的侵害。

  他说,报箱是报社赠与订户的,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关系,报箱所有权属于订户,报箱虽钉在公共范围内,但其所有权不变,未经订户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损毁报箱,都是对其所有权的侵犯,在此意义上,业主如要维护自身权益,可向法院起诉。

  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红认为,如果此事属实,此事对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订户不公平。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出售报纸产品,订户是消费者,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新疆广汇不具备要求订户退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改订其他报纸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民法规定,消费者愿意选择订阅哪种报刊是消费者的自由,物业公司以及小区开发商无权干涉。

  此外,在未提供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新疆广汇公开张贴告示,称“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投递箱内发现大量邪教组织的宣传品、令其整改”,是对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及其投递行为公开污蔑和诋毁,会在广大消费者中造成了负面影响,给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经营带来损失,因此,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广汇的法律责任。

  他说,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与新疆广汇之间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两者之间互不管辖。新疆广汇是一个商业主体,不具有执法权,无权让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整改”。同时,如果真有大量邪教组织宣传品,作为物业管理方,新疆广汇首先要对不法宣传品进入小区负责,其次发现这种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张贴告示,令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整改。

  “一家民营企业怎么能有‘封杀、堵截’一张报纸的权利。”北京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贺卫方说:“这种动辄堵截上万份报纸的事件,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以往,在南方发生过某地出现神秘人,将刊登该对地区进行舆论监督的报纸全部买断的事件,但如此阻止报纸投递的事情,倒是闻所未闻。”

  贺卫方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超大型的企业、公司,他们中有的甚至“富可敌国”,巨大的财富伴生出强大的能量和权利,而此时,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家的伦理道德更加需要被强调。

  “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当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而不是去挑战法律、破坏社会的公正、公平、公信力”贺卫方说:“同样,从社会伦理出发,企业家应当为社会公共道德的提升做出努力,而不是采用不合法的手段维护私人利益。”

  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殷莉在解读这一事件时认为,这可看作是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负反应,“你让我不高兴了,我在我的势力范围内表达我的不满,还击你对我的监督。但这种还击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面对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环境应给予更加包容的态度,不允许媒体的报道有任何瑕疵、或以抵抗的姿态面对新闻舆论监督均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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