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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猝死家属告可口可乐公司

来源:竞报 时间:2009-04-15 13:35:27
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洋在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活动时猝死,事发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认定为工伤。因此,李洋的家属把可口可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66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

  李洋2006年来到可口可乐公司,一直担任财务方面的工作。2008年9月5日,李洋与公司部分员工前往亦庄中学内的“张贝健身馆”打篮球,不久,同事突然发现在场外休息的李洋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在多次呼唤不应的情况下,同事对其实施了人工呼吸并及时拨打了“999”急救电话。然而医院全力抢救,仍没有留住其生命。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为猝死。当时李洋年仅26岁,刚刚在1个月前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为李洋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22日,管委会在对李洋家人、公司领导和同事以及亦庄中学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后,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家属提出复议

  对此结论,李洋家人提出复议,他们认为李洋从早晨上班到去世都没脱离公司的活动范围,参加篮球活动是工会同意并支付的活动经费,应是工作时间的延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2007年10月25日的体检报告中显示,李洋心律不齐,心电图不正常,频发早搏,建议心内科治疗。然而该公司对上述报告一直加以封存,未告知员工本人。且该公司不顾李洋的身体状况,长期安排其加班,并让其在篮球队活动,从而造成李洋在活动中意外身亡,对此可口可乐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复议单位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与李洋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洋从事的工作岗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其在篮球场进行的体育活动是下班后进行的,故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李洋的家人将可口可乐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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