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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拾荒男子强奸养女4年致其怀孕被判无期

来源: 大洋网  时间:2009-02-19 09:13:55

罗主任对阿琳的印象是,从不跟人讲话,性格孤僻。“阿琳是何某在门口捡到的,农村这样的事儿不少见。那时阿琳还是个刚出生没多久的婴儿,何某经常抱着她在家门口坐着,他能养大阿琳也很不容易。他们父女俩去广州有六七年了,那时阿琳小学还没毕业。”

“他经常打我骂我,我不敢喊也不敢跑”

警方接到报案后向阿琳了解情况。阿琳说,就在报案前一天,也就是2008年5月25日中午12点多,在租住的珠村中东下街一巷一号,何某还强奸了她,当时并没有戴避孕套。

几岁时开始受害?

“我记得8岁时在湖南老家就被何某强奸过,这四五年来在湖南老家和广州两地都经常被何某强奸。”

为什么不报警?

“何某经常打我、骂我,被强奸时我不敢喊也不敢跑。”

怀的孩子是谁的?

“我已怀有7个月的身孕,孩子是何某的,因为我没有与其他男子发生过性关系。”

法律解读

双方相差34岁,收养已属违法

根据1991年开始实施的《收养法》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最重要的一点,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可见,案中的受害人阿琳被送养以及被告人何某捡到弃婴收养,虽然在当时的农村并不少见,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是收养人与被收养忍年龄差距不到40周岁,案中的何某与阿琳年龄差距只有34岁;二是何某身有残疾,生活困难,也没有收养能力。

在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尽管收养人可以在事实上养育被收养人,但公安机关不能接受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父女关系。

而社会福利院等机构也没有接受有父母的婴儿送养的义务,因此,即使自己无能力抚养,但是为了保障后代能够受到健康的养育,应该选择合适的收养人并办理法律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得到有关机关的监管,也能随时知道孩子的处境,让孩子健康成长。□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何 建

作者: 闫晓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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