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北京奥组委的权利。由于李宁飞天点火属于北京奥运开幕式表演的一部分,“李宁飞天点火”也属于组织者的其中一个创意作品,只是通过表演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创意的所有者应该属于表演的具体组织方。一般来讲,我国的法律对于创意的保护并不明确,但当具体的创意涉及到奥林匹克运动会,则应该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奥组委应享有该创意的著作权,因此,也应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此外,由于商标的设计中还体现了李宁手持的“祥云”火炬,虽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没有明确指出“祥云”火炬标志图案属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一种,但“祥云”火炬图案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商业性使用“祥云”图案,都应先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该部分也很可能构成了侵权。当然,具体还要根据商标中所描画的火炬和“祥云”之间的相似程度来判定。(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