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过咨询有关方面专家了解到,中止审理裁定所依据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为:“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战争、地震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白和文案有没有判决结果,都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根本不允许以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果为由中止审理,否则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被严重超期羁押,刑诉法的审限规定就会形同虚设。
王淑华辩护律师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本案的审理期限到2012年1月25日就已经到期,对王淑华的强制措施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已经被超期羁押4个多月了。
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很明确,法院应当把王淑华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关于王淑华超期羁押的问题,兴隆林区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对记者的疑问,并没有抵触情绪。话语间流露出对王淑华的同情,并说不予取保候审,不是他们说了算的事情,因为上面有指令。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法院下达中止审理王淑华案的裁定,究其真正原因,是因为法院根本无法认定王淑华有贪污事实,所以造成她至今被严重超期羁押,并不按法律规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代理律师和家人都向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法院的答复是需要经得上级同意,而检察院则以此胁迫白和文及其家人主动上交所谓的“赃款”,交了钱就给办理取保手续。
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王淑华在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事宜就应当由兴隆基层法院主审本案的合议庭法官负责,上级法院和检察院都无权干涉。
兴隆林区法院法官以需要上级同意为由不为严重超期羁押的王淑华办理取保候审,是否有推脱法定职责之嫌呢?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