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危险状态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案发现场人员的密集程度相对较低,再加上本人有悔罪表现,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周某走出轿车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并对本案定罪量刑的多个焦点,作出了详细说明。
“他的行为已经脱离了纯粹的口头威胁。”主审法官说,周某将打火机靠近加油枪,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超过了加油站放火、防爆的最低防控标准,因此并非一般违法行为,而应是犯罪行为。
“不能仅凭他具有点火意图,就认为是放火罪。”在罪名认定上,辩方律师曾提出周某主观意图是点火,所以应认定是放火罪。
但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是多个危险行为及其呈现状态的集合,其后果不可预测,已非放火手段可以单独评断,不宜单纯凭一种手段认定为放火罪或爆炸罪。案发时间是加油站正常营业时间,其财产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已面临现实危险,因此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在警方劝解下走下轿车,只能说是悔罪表现。”案发时,周某在警方劝解半小时后,放下油枪走下车。法院认为,周某在将打火机靠近油枪时,就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属于犯罪既遂,因此最终未采纳辩方律师提出的犯罪中止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