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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杀父母以出卖子女为生 终获判刑

来源:综合 时间:2010-09-01 11:03:35


编者按:据悉,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人性却下降迅速。居然出现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情况,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判刑。中国自古就讲究情与意,而现如今道德败坏,父母竟然可以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出卖,获得判刑也是理所应当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父母fùmǔ(1)parents(2)父亲和母亲的总称父母者,人之本也。——《史记·屈原贾生列传》(3)具有父亲和母亲作用的人(4)我们的第一位老师(5)我们的最好的朋友。

动物界,一个雌雄相异的物种里,将一个生命带到这个世界的两个个体,就被称作父母.他们是这个新生命的父母,并且永远拥有这父母的身份.

对人类而言,父母包含了更多的含义.

将一个人带到这个世界上的两个人,是他\她的亲生父母.

养育这个人的可能是其他人,被称作他\她的养父母.当然养父母不局限于两个人,也没有性别的限制.

也许他\她并不是由人养育(比如狼孩),它\它们仍然可以被称作他\她的养父母.

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父母有了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在他\她未成年时,父母有对他\她的监护权,

在他\她成年以后,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在法律上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断绝,但是血亲关系却是无法断绝的.

然而,在人们的心目中.不管有没有法律的约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切断的,即使是养父母.

你可以不承认自己的父母,但是你心里很清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他们就是你的父母.这是一种情感的约束.

面对父母,儿女心存感激,面对儿女,父母满心疼爱.

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是唯一可以不顾一切帮助儿女的人。因为父母的爱是世界上最无私的爱。

父母和儿女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很僵,甚至会出现十分极端的状况.但是亲情在生命诞生的那一刻,已经把父母和儿女牢牢的缠在一起.

“椿萱”是父母的带称。“椿”为一种乔木,“萱”为一种花,橙红色或黄红色。

一般称父亲为“椿庭”,称母亲为“萱堂”。

父爱如山,母爱如水。之所以给父爱和母爱这样崇高的评介,是有道理的。

昨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首次界定“非法获利”:孙军工称,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告诉记者,目前刑法在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薛淑兰称,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私自认养可不追究刑责:薛淑兰告诉记者,最高法会同司法部门专门对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调研。他们发现,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如果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追究刑责后,对于刚刚回到父母身边的孩子成长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薛淑兰表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量刑上会充分考虑到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现,法院会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司法部门还会通过孩子其他家属、收养家庭、福利机构等其他渠道给孩子提供舒适的成长环境。

数据:前七月过半拐卖案判重刑。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同比上升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孙军工透露,1月-7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法院的重刑率为57.90%。孙军工解释说,重刑在司法中主要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这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该类型案件的高压态势,这种高压态势今后将一直持续下去。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较多,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拐卖者拐卖男婴较多。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透露,在福建、山东,有的村子收养男婴较为普遍。本报记者邢世伟

案例:收买被拐卖儿童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案的典型案例,警示“潜在收买者”。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已判刑)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其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作者:  责任编辑:金色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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