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网上关于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疑犯付成励的最新报道,参与评论的网友多达80963人之众。记者采访后判断的初步结论是,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根据媒体上看到的相关资料,我的看法是,判处死缓较为适当。
从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上来看,付成励的确罪孽深重,理应严惩。检方称,没有从轻处罚情节,而且付成励当庭并没有悔罪表现。作为政法大学的学生,不是法盲,他知道悔不认罪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他并没有为了获得轻点的刑罚而故作悔罪状,这与某些贪官相比,好像还强些。(很多贪官在悔罪书中经常痛哭流涕地写到,之所以走到这一步,是因为放弃了主观思想的改造,没好好学习法律之类的屁言屁语,看了着实让人恶心。)由此可见,付成励对程春明教授之痛恨。
程教授为什么惹得学生如此之恨?这事情还要从付成励的女朋友处说起。我不是祸起红颜观点的支持者。但这件案子的确与这件事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检方出具的证人证言显示,付成励为之杀人的其前女友陈某,在司法机关所作的证言,对付成励极为不利。比付成励大三岁、也曾是法大学生的陈某在证言中称,2003年时,她与该校教授程春明保持了一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与程春明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并非有媒体报道的“潜规则”,后来其考上了法大的研究生,也是靠自己的实力,与程春明无关。这里的自愿与否,除了陈某以外还有没有其他证据?恐怕没有。具体情况是自愿还是潜规则,很难还原事实,只能依据法律上的事实。还有按照国人一贯的性格,谁也不愿意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
可以说,尽管有些事实不清楚,但依据常情常理,程教授在这起事件中是受害者,也是肇事者。反过来讲,是程教授没有管住自己腿裆的大筋,在已经家有妻室的情况下,与自己的学生“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从而致使付成励怒而杀师,损了名誉(中国以尊师重道而著称),弄不好还要丢掉性命,最起码也要在监狱里度过几十年的铁窗生涯。
付成励杀害程春明后,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杀人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将其带走。付成励据此认为,他的做法属于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理。对此,检方予以否认。有关检察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可以从轻判处”。而付成励作案前已经想到全部后果,对杀人后果深思熟虑,其自首是出于“规避处罚”的目的,而非“认罪”,所以不宜“从轻判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我认为检方的认定带上了个人判断的色彩和痕迹。对于自首的认定,并不要求主观方面的目的。检方认为,自首是出于“规避处罚”的目的,而非“认罪”。何其荒唐?再说了,刑法设置自首的目的之一,恐怕与节约警力资源也有关系,省下了千里迢迢追逃之人力、财力、物力、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