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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300万金饰反成祸面临无期徒刑(图)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时间:2009-05-12 21:37:36
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一波三折

  案发后5个月尚未起诉

  目前,梁丽案最大的争议是对梁丽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两者的差别是非常巨大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仍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律师说法

  梁丽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桶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专家观点

  此案意义大于许霆案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与许霆案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家属声音

  梁丽是个持家的农村妇女

  梁丽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已经打工十几年,他们的儿子今年才8岁,在深圳上3年级,一家3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找关系、请律师。在刘建华眼里,梁丽是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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