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嫖宿幼女案”,又是“嫖宿幼女罪”。
从上月初臭名昭著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算起,一月间,这至少是我们第三次听到这类报道了:在前者令全国舆情沸腾之际,4月10日上午,浙江临海市人大代表王宗兴也因涉嫌嫖宿幼女在当地法院受审(4月18日《成都商报》)。而同期,媒体还报道了两起同样耸人听闻的“强奸幼女案”——“湖北男子连续强奸16名幼女 受害人最大10岁”、“浙江丽水市数十名中学女生遭强奸,至少有10位13周岁到16周岁,多人堕胎、被传染性病乃至被诊断为终身不孕。涉案人员中有多个村干部,在坊间传闻中还涉及多位公务员。”(4月28日新华网、浙江在线)
现今,含泪检索完又由卢局长造下的此桩孽,请原谅教书人的我再也忍无可忍,誓要有辱斯文地这样说:某些人,尤其是构成这“某些人”不二主体人员的某些官员,岂止仅如舆论指责的“丧尽天良”,事实上相关人等与绝对禽兽即俚称“狗娘养的”,又有丝毫的区别吗?偶写口水章,阅者广知,笔者行文,多取嬉笑怒骂。但在诸如此类极易“开骂”的事件上,我之前却一个“骂字”都没出口,甚至还因批评“习水案律师拒辩”反倒惹了一身网友“你女儿怎样怎样”一类比较缺德的臭骂。忍无可忍,是因为这忍了再忍。而有辱斯文,则是因那斯文早已扫地。
报道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细表之,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1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而不言自明,上述两条规定的规定正是现行本国《刑法》中因近年来“嫖宿幼女案”频发而闻名遐迩的第236条第2款明文:“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360条第2款明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本案件,是人,看到那个“正义结果”都会心头绞痛——“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正像对习水案中五名公职淫兽的“嫖宿定性”令公众一度大为光火一样,但是,若以现实的法律为准绳,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它们的的确确是“合法的”。犹记,两天前,有媒体发布报道说,关乎黄光裕与陈绍基、王华元又及郑少东的勾连腐败案,诸多事实表明: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郑少东们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开道”(5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那么,以之为鉴,所谓的“嫖宿幼女罪”,是否实质上已构成了以法律的名义为淫兽,尤其是“权力家养”的公职淫兽开道呢?
两高司法解释性质的“挨骂规定”且不说,究其实,针对“法”本身,即上述“刑法2362/3602明文”的诟病、质疑,也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了。其一,前者的“(嫖客)明知”是对幼女行为能力基本原则的“不明智”。于此,色厉内荏也罢,尚且还有那么一点“保护妇女儿童”意思吧,然而到了后者竟一语道出“嫖宿幼女罪”,不仅为天下的“淫兽嫖客”公然正了名,也以其心慈手软为之大大地开了道。不独坊间在愤在怒,据此前媒体报道,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不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吗?如果不是基于“为淫兽者讳”的暧昧考虑,我们实在想不出不立即修订之的敷衍理由究竟何在。“嫖宿幼女罪”嫖宿了谁?在一次又一次“公民女儿”贞操与灵魂的沦丧中,遵“纪”守“法”,成为了当下中国最悲怆的美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然,为了“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了“体现人民的意志”、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于此,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公民的名义自我“代表”一下,郑重祈请废除荒唐至极的中国式“嫖宿幼女罪”,保留也行,但必须将它明确地归入“强奸未成年少女罪”。祈请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依据《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享有“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国家根本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言以蔽之,摸着国家的良心,快救救咱们的孩子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