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制作的2009年“3·15”晚会也在本台一套节目中进行了现场直播。“去年的315晚会,我们为大家揭开了“垃圾短信”背后的信息安全隐患,一年过去了,大家的手机还在不断收到各种垃圾短信。”(3月16日CCTV《第一时间》)
从去年讲到今年的“垃圾短信”,没见到被打掉嚣张气焰,反而技术更强成熟,骚扰更加精准,做法更加公开,运营商成了垃圾短信息源头,这一切表明,对于垃圾短信的打击,法律一直在沉睡。营运部门不自律,管理在缺位,当然就只能听凭垃圾短信骚扰我们的生活,每天为不期而至的“中奖消息、销售广告、声讯电话号码……”而一不小心被吸费、被欺诈,垃圾短信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些违法行为规避法律制裁和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
个人的通信自由在民法上属于一种精神型人格权,关乎人格尊严。从一些专家分析,我们知道这种侵犯个人信息资料安全以及隐私权的滥发短信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但现在的问题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讲,一般都是几元几十元,如果较真维权,所花的精力及成本,在目前的情形下,可能得不偿失,如果法律体系不能对此提供坚强有力的援助,任由营运商自定“游戏规则”,将使大面积的手机消费者受到从精神到物质的伤害。
对此,法律应该迅速补课,其一,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已立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不妨就在电信领域开始一展身手,将目前曝光的“营运商是垃圾短信源头”,作为一个大案要案加以重视,并一一侦破,将处罚结果公之于众;其二,立法规范短信广告准入,实行手机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将信息来源合法把控,信息内容合理引导,从细节入手,以用户为本,使每个人都能便捷地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个人信息权利受侵害这一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