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访谈
法学教授谈网民调查“躲猫猫”:更应强调司法独立准则不可逾越
对于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真相一事,昨日,西南林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光表示:在强调舆论监督重要性的同时,更要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可逾越的准则,“任何部门机关都没有资格赋予他人法外特权”。
公安机关应该适当回避
记者(以下简称记):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死亡了,如果要调查这个案件,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该怎么做?
李春光(以下简称李):李之死,涉嫌两类犯罪的竞合,一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类是渎职罪。就权利犯罪而言,要了解普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是导致李荞明之死的直接原因;就后一类,要看监管人员是否存在职务上的过错。前一类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调查,后一类是检察机关行使。就当前体制来看,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发生这样的事,公安机关应适当回避。
网友无法做到真正调查
记:“躲猫猫”事件网友调查委员会调查出来的东西,有法律效力吗?
李:查清犯罪事实属于侦查权的范畴,就目前法律权限讲,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侦查,不允许让度不具有相关权限的机关、团体或个人。从法律层面讲,调查委员会没有权力参与查清,更没权力获取尚属于侦查阶段的相关案情。所谓权限,只能局限于作为一般民众的情况了解权,无法做到真正的调查。
如果查出另外的东西,可以为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线索。只有当调查结论被公安、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采纳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侦查阶段监控录像属国家机密
记:网民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并查看监控录像,但未能实现,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款第1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又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原则上只有受委托的律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同时,依照当前公安司法机关的惯常理解,至少在侦查阶段,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原则上属于国家秘密。
不应忽视司法独立准则
记:你怎么看待“躲猫猫”事件和邀请网民参与调查?
李:“躲猫猫”事件被放大,表面上是因为公众质疑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实质上反映了部分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下降。真相调查中,我们既要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但更要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可逾越的准则,任何部门机关都没有资格赋予他人法外特权。(记者 谭江华)
事件解谜
伍皓今日做客本报“圆桌会议”
在线嘉宾: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
在线议题:深入新闻背后,全面解读“躲猫猫”及其引发的系列思考
今日下午3点,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将做客本报“民生圆桌会议”,就“躲猫猫”事件引发的议论进行探讨。该会议将同时在云南网(www.yunnan.cn)上直播。
获知这一消息后,昨日,不少读者和网友点击进入相关论坛,参与讨论。一位名为“不重要”的网友说:“这次组织的调查有以下问题让人遗憾:给网友和公众调查员的准备时间基本没有,头晚公告并确定人员后,第二天一早就进入工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众多公众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参加进来;给公众调查员的权限不明确,使调查组无法开展工作。”
另一位取名为“乱上加乱”的网友则发问:“网民担任主任,法律依据何在?是不是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查委员会调查的结论有法律效力吗?当事人能服气吗?”
今天,读者除可以在同一时间登录网站参与讨论外,还可以在会议开始之前通过短信发表你的看法或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参与方式:编辑299+短信内容,移动用户发送至106288962;联通、小灵通用户发送至10628896299。(记者 陈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