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专家在采访中一致认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是导致利用儿童敛财的重要原因。例如在安徽贫困县临泉县,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持续走低,所以一些家长就打起了利用孩子赚钱的念头。他们把孩子出租给一些乞丐团伙,利用加入“丐帮”乞讨的孩子赚取养家糊口的钱。
“显然,造成这种‘出租孩子’赚钱事件的重要原因就是经济发展极度失衡,”秦喜亮说,由于国内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一些家庭不能够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使孩子变成了一个“经济累赘”,成了一个彻彻底底的消费者。在家庭无法承担这部分费用时,这些家庭就打起了将孩子转化为赚钱工具的想法。当然,除了为经济原因所迫之外,不排除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儿童维系不劳而获收入的初衷。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秦喜亮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利用儿童进行街头商品销售的行为进行限制、打击,“一些人利用了消费者对儿童的喜爱、同情心理,专门雇用孩子进行商品销售,进而获取更高的利润。诚然,在利益面前,孩子成为了财富的创造者,但就孩子的长期发展而言,这种行为对孩子们来讲绝对是有害而无利的。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帮扶力度,还孩子们一个纯粹的童年,不要让他们幼小的心灵遭到市场的腐蚀。”
供职于吉林省政府部门的郭亮也建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形成联动,一同遏制这种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敛财的行为。同时,社会、学校、家庭也该形成三方联动,加强心理教育,并适当开展‘关爱流浪儿’的主题活动,组织师生在课余时间对这些走在边缘的孩子们进行帮扶,让他们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使每一个孩子都有接受教育和成为栋梁之才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