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也是现代人人格独立的具体体现,说明现代人婚姻关系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婚前公证对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或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现代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因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后对婚前的财产发生争执的现象,而且往往由于举证困难,导致法院难以判决。
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影响婚后感情的想法,谭启平教授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从本质上讲是观念问题。婚前公证也是建立在双方共同约定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同意,社会和大众应给予尊重,这是私权利。如果社会上这种现象多了,也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同时,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可以不相互联系,因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并不能以财产是否共有,来判断夫妻双方感情的好坏。如在香港等地,除非双方约定财产为共有,否则夫妻的财产都是分别所有的,即不动产、储蓄等都在是在个人的名下,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而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为共有制,尽管双方没有约定,只要在婚姻期间,任何一方创造的财产都是共有财产,哪怕另外一方并没有任何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