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乘警可能一时也无法判定手机是否是买来的二手手机,更无法确定这段黄色录像是不是唐尚海所下载。但乘警的处罚理由是:私自复制、传播淫秽录像,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据了解,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谭启平教授说,乍看上去,好像乘警对唐尚海的处罚已经是较轻的了,只罚了200元。但是,如按唐尚海的说法,他没有给任何人看,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传播、发送淫秽录像等情况就罚款,不妥。只凭手机中存有淫秽信息是无法构成处罚依据的。
谭启平教授认为,目前,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具有存储、摄像等功能。在手机中,储存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本身并不能构成违法。实际上,即便遍查我国打击淫秽色情物品的相关法规,其共性也都是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进行处罚,而对仅仅观看的行为并没有处罚的规定。
“公民行为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谭启平教授认为,公民在私密空间下载、观看淫秽视频,顶多说明某个人“危害了自己”,似乎看不出他到底怎样危害了社会。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局限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几种方式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
为什么道歉的总是警察,舆论压力大于法?
谭启平教授认为,杭州铁路警方作为执法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化解矛盾是值得肯定的。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而且每一次事件舆论大都会偏向于受罚者,最后以警方撤销处罚决定,返还罚金并赔礼道歉而告终。
如:今年8月18日,河南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3名民警,在南阳市民任超奇电脑里发现两段黄色视频。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被“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热议。9月26日,南阳警方公布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撤销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
2002年8月,陕西延安一对新婚夫妻正在家中看黄碟,警察破门而人抓走了丈夫。此案传出后顿时轰动全国,一些法学家还专门就这一恶劣侵权事件组织了讨论。最终,“夫妻看黄碟”案以当地官员道歉、责任人受处分、受害人获补偿结束。
据了解,在处理上述涉黄事件的法律条文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就是所谓的公共安全专家部33号令,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对33号令的相关规定,一些地方警方理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查阅淫秽信息。这也是南阳警方认为自己罚款有据的依据,同样,今年2月份的“艳照门”事件时,吉林警方更是以此警告网民看艳照也违法。
谭启平教授认为,对于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才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杭州乘警错误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有些事件的处理采用33号令也是欠妥的,因为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后面还有一句关键的“教唆犯罪的”,仅仅是个人的查看,并没有教唆人犯罪,应该够不成违法。
另外,还有专家认为,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33号令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而且《管理办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33号令来处理。
谭启平教授认为,淫秽信息在社会、网络上的传播当然需要有力打击,但是最好从源头上控制,真正打击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传播淫秽信息的罪魁祸首。因为不管有意、无意,任何网民都可能浏览过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但很少以传播为主要目的,也不危害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