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起淮说:“航空公司担负了飞行员的培训工作,并支付了培训费用,飞行员辞职后,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是有理由的,但应当是合理合法的费用,航空公司不能‘漫天要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的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有据实结算的证据。航空公司索要赔偿金,需对具体培训费用出具发票等单据。”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介绍,这起“零赔付”案件是飞行员辞职案中最贴近《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很多案例中,飞行员辞职是由于飞行员飞行超时、航空公司拖欠加班费等原因引起,部分情况下是可以“推定解雇”的,如果理由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定会走向“零赔付”。但要真正解开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矛盾,需要建立飞行员“转会”制度,规范飞行员人才流动。
另外,张起淮认为,本案的判决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中的一个成功案例,也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一面镜子。但是,要避免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法律纠纷,还需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遵守双方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