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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民警吉忠春一审判死

来源: 时间:2009-04-14 13:51:51
“云南蒙自民警开枪杀人案”续

  据新华社电云南省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于13日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私车与一辆轿车即将发生碰撞,对方车主许馨月的丈夫潘俊与吉发生争吵,继而扯打,吉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当场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吉忠春作案后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表示要上诉。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于13日上午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定:吉忠春故意杀人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私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其离开倒车时与一辆轿车即将发生碰撞。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并请车主许馨月将车挪开,许便叫其丈夫潘俊来倒车。潘俊看了车后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扯打,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他人报案,吉忠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大叫“判得好”

  记者8点10分进入大法庭时,能容纳两百多人的法庭内已有许多旁听人员入座。8点30分左右,死者家属因不服从警察对座位的安排,大声叫嚷,一度与被告人吉忠春家属发生口角。8点38分左右,法庭已经座无虚席,法庭外也再次传来吵闹喧哗声,法庭内的气氛比较紧张,双方剑拔弩张。

9点左右,死者潘俊的妻子、原告许馨月戴着墨镜,与潘俊亲属一起昂首入庭。听到判决结果后,法庭上响起了一片潘俊亲朋好友的掌声,有人甚至大叫“判得好”,被审判长当即制止。回答法官“对判决有何意见”的提问时,许馨月表示不上诉,潘俊父亲则说“判得好”。

  开枪警察:当庭表示上诉

  “吉忠春,你还有什么要求?”宣读了判决结果后,法官问吉忠春。

  “我要上诉!我要上诉!”面对判决结果,吉忠春一脸镇静,他说自己不该判那么重,他具有自首情节应被认定。

  判决完毕后记者采访了吉忠春的辩护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兴。他表示判决结果有些出乎意料,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应在无期徒刑到死缓之间。

  理由如下:一是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但红河州中院未认定,不合理。毕竟吉忠春开枪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到达后他又主动上前反映此事。二是枪里还有三发子弹,吉忠春在公安机关到来后有主动交枪情节。应视为自首。

  昨天下午,通过律师,记者与吉忠春的妻子杨某见面。她的眼睛变得红肿。她说,听到这个结果,她有点绝望,虽然现在还没执行,但感觉丈夫不存在了,家庭的一切担子都要自己来承担。

  杨某说,丈夫杀人后没逃跑,并向民警主动交代问题,法院应认同丈夫有自首情节。在此案中,潘俊也有过错。法院应给吉忠春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吉忠春的两个儿子一个参军,一个还只有10岁。杨某说,家里不敢将结果告诉两个孩子,怕孩子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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