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尸体检验报告的检察官给旁听的众人作出了通俗的解释。他说,被害人黎朝阳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上长达15个小时,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长时间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冷气温,也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而被告辩护人说,死者在两个小时前还进食,说明了当事人的身体是可以“活动”的,并没有完全固定死,说明了体位并没有完全受到限制。辩护人认为死者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对于辩护人的说法,检察官立即给予了纠正。他说,被害人的手可以活动可以进食,身体虽然不完全固定死,但却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这些在医学上已属于“体位受限”的范畴,至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是在睡眠状态下死亡的,故排除此种说法。
公诉机关指控王万安指使留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被害人黎朝阳已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其是否是主使影响着判决的量刑。
法庭上,王万安承认了参与捆绑,但辩称是听从了一起值班的民警周耀弟的指使。
王万安供述,当时,周耀弟对其说黎朝阳疯疯癫癫,还不吃饭,周耀弟请示了所长盘定龙后可以对黎采取“措施”。随后,周耀弟找来了布条和他一道到了14监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宾小小、龙明辉捆绑起黎朝阳。
“我是听从了他人的指使,如果没有所长的同意,是不能绑人的。”王万安反复强调这话。
公诉机关询问,“作为14监所的负责人,按照规定在早上8时点名,发现黎朝阳没有回话,你不知道吗?”被害人黎朝阳从4月1日下午5时开始受到捆绑至次日早上8时30分死亡,根据值班人员的工作表上的安排,其间王万安是14监所值班工作人员之一。
王万安辩称,“不记得他回话了没有。”
据介绍,该案将持续审理两天,择日宣判。
《南宁晚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