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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旧镇改造 拆迁方凭“借条”强拆

来源: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时间:2013-11-07 17:41:55

  对此,钱家的代理律师李仁杰并不同意。他表示,无论是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规定,强制执行房屋拆迁或土地征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

  先锋镇副镇长李昕辉告诉记者,镇政府从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这在南通市通州区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动迁办”)获得了证实,“从来没有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休后仍在动迁办工作的动迁办原副主任季云山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这意味着,2012年11月24日针对钱剑锋家的房屋拆迁,并不合法。

  李昕辉说,并不存在强行拆除,他的理由是,村民都签署了协议和“借条”。他认为,他们采取的是协议拆迁的方式。即与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再由拆迁公司与其签订“借条”,届时依据拆迁协议和“借条”开展拆除工作。这份“借条”规定,由于拆迁户未能及时搬迁,“现向拆房队暂借应拆除房屋”,至拆迁日期,归还拆房队拆除。“逾期不缴,由拆房队无条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自行承担。

  一同代理钱建峰家案件的律师王才亮告诉记者,这样的借条并无法律效力。他强调,不动产的产权并不随着拆迁协议的签署而转移,而是需要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转移。拆迁公司也不可能获得房屋的产权,更不存在“借条”一说。

  未征先拆

  为了维权,王慧和钱建峰选择发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一份文件让他们意外发现,先锋镇的拆迁,在暴力之外,还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编号为苏政地【2012】4005号的文件是他们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得到的。文件内容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南通市通州区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其征收土地方案。文件背后附的勘测定界图显示的征收范围,正是通甲路以北39公顷的集体土地。

  而据李昕辉所说,镇上的动迁开始于2011年8月。这意味着,先锋镇开展拆迁时,通甲路以北的集体土地尚未被批准征收,整整早了6个月。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先征收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才能拆迁房屋。还没征收就拆迁,是政府错了。”

  先锋镇拆迁所依据的是《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拆迁主体为各镇区园(管委会)。

  在南通市国土局通州分局,耕地保护科科长张迎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通州区国土部门负责征地工作,而拆迁则要问动迁办。

  这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存在矛盾。该《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郑振源解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征收时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统一由国土部门作为主体执行。

  也就是说,通州区以各镇区园作为拆迁主体,并不合法。

  通州区动迁办原副主任季云山反复强调,国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无具体规定,缺乏上位法。对此,郑振源并不认可,“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来”。

  此外,虽然由于缺乏具体规定,使得全国许多地方都各自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法规,但这些法规都是以《土地管理法》和本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为依据制定。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杭州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虽然国家层面的立法并不太完备,但依然有法可循,那就是要以‘征收’为前提。”李仁杰分析道,“先锋镇政府显然是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推进拆迁工作。”

  如今,先锋镇拆迁范围内,通甲路以北的安置房小区已经打下地基,工程车往来穿梭,好不热闹。而在南面,房地产公司拿下了地块,项目公示牌已经挂在路边。从公示牌的设计图上看,这里将成为别墅式小区。

  但对于钱建峰们来说,美好的未来好像不在此处。10月29日晚,他与律师做好了第二天去法院的准备,血红的双眼里是掩不住的疲惫。走出宾馆时,他嘴里骂骂咧咧,可旋即又陷入长久的沉默。

作者: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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