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据报道,就少年犯进校园现身说法的效果,众人“皆说好”,但我认为,押解在押少年犯到校园内现身说法既侵犯了少年犯的名誉和人格,更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的规定,属法外之刑。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程序,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会文化。与司法机关致力推行的诸多人性化措施相比,无视公民尊严和价值的公捕示众非但挽救、教育不了“罪犯”,反而会把“罪犯”往绝路上推,是非正义的“广场司法”;所谓“效果好”不过“多数人的暴政”而已。
而且,“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报告会的现场照片来看,那些被押解到台上现身说法的少年犯无不身着看守所的囚衣,而押在看守所里的失足者未必就是罪犯。事实上,一个人犯了罪,纵然应受法律惩罚,但没有“现身说法”的义务。即使现身说法得到公众的一致拥护和赞扬,公安、司法机关也应避免参与“多数人的暴政”。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者宣传”。世界各国历来都十分注意探索具有人性特点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机制。透过陕西咸阳少年犯被押解进校向3000学生示众说法的事件,我们看到了部分民众以及某些公安、司法机关对法治理念的淡漠和无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