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楠有可能是苏浩私生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9月6日晚,“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事发当晚,苏楠在派出所里就自称是苏浩的儿子。正如李建军博文所称的那样:“一个在北京市生活多年的高三学生,怎么就能为减轻罪责,张口就说出一个外地公安局长的名字?……(难道)这个名为苏楠的18岁男孩熟记了全国所有地市级公安局长的名字?”
苏浩副厅长是否有私生子,也不是他的私事。中共中央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国务院2007年公布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规定:对于包养情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应该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苏楠是不是苏浩的私生子,也关乎苏楠的切身利益。如果苏楠的确是苏浩的私生子,那么他理所当然地应当尽到赡养父母的民事义务,并依法享有为人子女者应当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比如探视父母的权利、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接受人民监督”是《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众知情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因此,尽管隐私权是每个公民法定的权利,但是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近些年来国家仍然将一些重要岗位上公务员的一些个人信息(如配偶子女信息等)也纳入公共信息范畴,以方便公众监督。笔者认为,当苏楠是不是苏浩的私生子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之后,它便不再是苏浩副厅长的私事,不能“由他个人去处理”,而应由上级组织出面,责令苏浩与苏楠做个亲子鉴定。事实上,如果苏浩是清白的,亲子鉴定也是还其清白最直接、最具说服力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