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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传传道歉遭"追杀" 人情冷漠?另有隐情?

来源:蓝筹财经 时间:2009-05-21 07:29:04
 

  人非神仙,孰能无患。谁都不愿患病。对患者,公众应该发自内心的给予同情。从这个意思上来讲,一个人患病,根本不需要向社会或公众道歉。5月17日我国首例甲流感患者包雪阳出院,通过媒体郑重其事向内地给隔离的人们道歉。一声“流感道歉”就令公众感觉心和气顺,谅解之情也油然而生。然而,在5月16日,山东省首例甲型H1N1流感小吕的父亲也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道歉,却招来了共同声讨“追杀”,网友还为其取名“吕传传”。吕传传道歉了,他也是流感的受害人,为什么得到的回应却如此令人意外呢?是人们变得没用同情心了?还是这里面另有什么隐情?

据信息日报报道:吕某某明知自己可能感染病毒,仍坚持回国,而且还在北京到处乱跑,完全是不顾他人安危、自私自利的表现,是有意传染他人的行为。更有网友为吕某某起名“吕传传”,并发起了对“吕传传”的人肉搜索:吕某某在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温尼伯市就读于温尼伯大学,他的室友说吕某某在加拿大时就怀疑自己被感染了,因为吕自己说有个墨西哥的同学坐在他背后,该人后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吕回来就给室友说自己可能感染了,还去了沃尔玛超市买口罩,结果没有买到,第二天立即回国。

  此外,小吕大名叫什么,年龄“小”到什么程度,我们一概不知。小吕没有本人出面道歉。而是由其父代替道歉。是心虚?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济南市传染病医院院长陈士俊说,小吕也很无辜,人们共同的“敌人”应该是甲型H1N1流感病毒。这话只说对了一半。作为患者,我们同情其无辜;但如果他故意传播甲型H1N1流感,与充当“敌人”的帮凶何异?

  传染病,不只是个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全社会公共卫生、危及公共安全的一种灾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明确指出,故意传播传染病的行为应以《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小吕“明知”(有传染病病原体)而“故犯”(四处传播)的行为,肯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综合浙江在线)

  当然,小吕在国外是“明知”还是“不知”面临一个“取证难”的问题。最终有可能不了了之。但想起尚有部分D41次列车密切接触者未找到,想起国家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我们对“吕传传”之父的道歉显然不能谅解。套用一句颇为流行的话:治病归治病,触法归触法。但是,如果小吕真是“不知”,社会应予以同情,予以宽容。社会需要宽容,只有宽容的社会才是和谐的社会。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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