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应处于台风中心的广州市中院却风平浪静。多个消息来源证实,此次广州中院不会有法官因中诚案受到牵连。
相关消息显示,广州中院此次的安全系数,来自于骏鹏诈骗案发后一系列的纠错与自救尝试。
意识到法律和现实风险的广州市中院开始了逆向纠错行为,数次发函给省高院和最高院,提出撤销金贸和骏鹏公司的收购资格,进入竞拍程序或者另寻买家,以利早日实现债权人利益。当年12月的一封函件中中院的语气较为激烈,指出案件不宜久拖不决,否则损害法律权威,请上级法院及时批复。
这些函件中,中院还建议由城建总公司收购。作为最初开发商之一的城建总公司,此时经法院确认在中诚广场拥有4.9亿余的债权,该公司提出愿以同等价格收购,并放弃主张债权。
但此时金贸亦未丧失活动能力。一份由金贸与骏鹏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发出的请示报告,抬头直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金贸公司单独收购中诚广场。并提出要求将此前已涉案的3.5亿收购款项脱离与骏鹏的干系,划为金贸收购款。
由于自身资金不足,金贸与骏鹏公司在2004年9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引入第三方资金进行收购,此时也获允许。2004年12月,金贸提供了深圳佳兆业房地产和广东华源两家公司出资支持收购的证明和某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书,证明两家公司在银行共有账户资金9.5亿,足以收购中诚。
知情人士透露,广州市中院调查发现华源在银行存款余额仅700多万,银行资信证明实为虚假,与此前的伪造银行票据颇为类似。中院强烈要求取消金贸资格的函件,亦与此种发现有关。劣迹昭然之下,2005年初,金贸公司依旧获得了单独继续收购中诚广场的资格,涉嫌骏鹏诈骗案的3.5亿资金被洗白继续用于收购,而骏鹏公司对金贸的股权也被最高院在2004年底解冻。
与此大体同时,最高院发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财产应当首先采用公开竞拍程序,黄松有并就此解释“体现了最高法从制度层面设计解决执行难的探索”。与中诚广场案的进程对照,可谓皮里阳秋。
有关人士透露,通缉期间范骏业仍在公开场合招摇,在场者有广东当地的政法官员。广州中院至此彻底丧失了话语权,只能忙于应付债权人的信访和诉讼。
分赃蛋糕不止4亿
由此后中诚案的进程看,黄松有—杨贤才—范骏业一线的涉案金额,远非是转手倒卖获得的4个多亿价差那样简单,其间包含着复杂的由国企托盘的资金运作,以及中石化前老总陈同海本人的分赃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琪裕担保公司为金贸提供了所需的9.24亿收购款,由金贸的关联公司深圳佳兆业房地产进行中诚广场的善后装修。此后中石化公司于2006年买下中诚广场北塔近80000平方米面积写字楼,总价为13亿余元。
当时即有媒体报道,琪裕担保公司的资金实际来源于中石化。而此前金贸公司向省高院发出的由第三方介入收购的请示,也预示事情不会是转手倒卖这样简单。多位相关人士向本刊证实,中石化作为第三方介入收购为事实,期间包含着一揽子协议和复杂的信托行为,其中9.24亿打入法院账 户,另外4亿余资金在中石化监控下供金贸用于中诚广场善后装修。在装修基本完成后,中石化实现了自己的合同权益,获得了中诚广场A栋近7.5万平方米的写字楼产权。由于收购标的总面积为16.5万平方米,其余80000余平方米的面积供金贸支配租售,其中包括写字楼、商场和车库等。眼下发售B栋36—46层商品房的开发商即为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此项收益是金贸独享,还是与中石化另有分割协议,内情不为人知。此外尚需加上中诚广场易名中石化大厦的冠名收益,业内人士分析,此项所得亦可能上亿。一无长物的金贸至此显然已获利甚丰。而促成此交易的一干人等,也有了分食蛋糕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