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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一审被质疑量刑太轻 被告人曝公司内幕

来源: 时间:2008-04-30 09:48:29

齐二药案主犯一审获刑7年续:被质疑量刑太轻

齐二药案主犯一审获刑7年续:被质疑量刑太轻

副总经理朱传华被判有期徒刑7年,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5年6个月、4年6个月、4年(图中从左至右)。罗伟雄摄新华社发

齐二药案主犯一审获刑7年续:被质疑量刑太轻

5名被告人刑期一览

    “齐二药”案昨日上午宣判,判决结果通过网络很快传播,不少网民和市民对此结果表示不解,认为假药令14人付出生命而主犯仅判刑7年,是否太轻。对于这些质疑,广州中院专门在判后,由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张春和法官进行判后答疑,一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5被告属重大过失犯罪

    记者问:为什么判决各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广州中院: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各被告人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记者注:故意杀人罪的首要条件是要存在故意),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第二,本案各被告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要件;第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不仅可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也可以是在销售、消费过程中发生。类似的案例在其他地区已经审判并公布。因此,5名被告人在主观上属于业务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在法定范围施重刑

    记者: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把握的?

    广州中院:由于5名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法院按照各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对造成犯罪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及刑事责任轻重,分别判处了7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量刑整体上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以体现刑法对具有业务上谨慎、勤勉义务的人员的严格要求。

    供货商王桂平已落网

    记者:起诉书上称对供货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现在有何进展?

    广州中院:王桂平已被江苏警方抓获,其案件正在由江苏省的法院审理。

    记者:本案一审结束后,您对案件有什么感想?

    广州中院: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我们始终为被害人遭受的损害、被告人的罪行感到揪心的痛惜。本案判决对医药生产、食品加工等所有业务上具有谨慎、勤勉义务的人员都具有警示作用。“责任重于泰山”不仅是一句口号,在违反它时,就是一把悬落下来的利剑。(信息时报)

齐二药假药案被告曝内幕 化验室主任只读过初一

    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齐二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5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几名被告庭上频出惊人之语,令法庭数度哗然。采购员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一。

    物料采购没实地考察

    2007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二药”公司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提起公诉。

    2005年9月,负责采购的钮忠仁和副总经理郭兴平,违反物料采购应派人对供货方实地考察和要求供货方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等相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在未确切核实供应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的供货资质的情况下,2005年10月,经郭兴平同意,钮忠仁向王桂平购入了1吨由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

    而陈桂芬、朱传华作为“齐二药”公司负责化验、生产质量的化验室主任和主管的副总经理,在明知该批假冒丙二醇“相对密度”不合格,并且公司检验设施不齐全,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没有做“鉴别”检验项目的情况下,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醇被投入公司生产。

    此外,作为公司“一把手”的尹家德,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在明知本公司绝大多数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物料采购、药品生产等生产活动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上述假冒丙二醇被顺利投入生产。

    被告人答辩自曝内幕

    而在当天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都承认了指控的基本事实,但也分别作出辩解,答辩中也曝出了公司生产和人事上的种种内幕,令法庭数度哗然。

    采购员钮忠仁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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