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渝川 评论作者
12月6日,重庆市质监局出台《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
依此《规定》,一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严重问题,将采取“连坐”方式追究连带责任,“连坐”方式主要包括主体连坐、产业链连坐、区域连坐、行业连坐、产品连坐等五个方面。
此前在处罚出售假绿色猪肉的沃尔玛时,就有消息传出,重庆当地将就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实施连坐制处罚。这在当时就引起过争议。
如今,“连坐制”正式出台了。其中当然不乏让公众拍手称快、难有争议的条款,比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及其职员要被“连坐”处罚;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被撤销机构检验资格,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等。问题是,这些条款只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地方条例中处罚要求的归拢,加大了惩罚力度,原本算不得是人们通常理解的“连坐”。
《规定》设定了五方面“连坐”,更多的条款所指的不是监管者、评审鉴定机构,而是与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直接责任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如上所述,这其中一些条款所要求的追查责任,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追查上游原辅材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供货者及下游的产品销售者、使用者的连带责任”等,都可以从现有法律法规、地方条例中找到出处,只是多年以来国内各地监管执法部门履行不力。这算不算“连坐”,大概还是个问题。
另一些被视为“连坐”性质的条款,同样令人迷惑。重庆市质监局的宣传材料中称,“某类食品已形成供、产、销制假售假链条”,“在某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就要开展相应的行业、区域“连坐”。上述两种情况,质监等监管部门当然有必要进行行业和区域严查,但仍需依法进行,仍需依照程序调查取证,这不叫“连坐”。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因为有“连坐”的要求,就让有嫌疑的企业停产、停止销售或召回产品,这大概已不能称为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