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是第24个艾滋病日,今年的主题已经公布,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Getting to zero),在涉性传播成为艾滋感染重要途径的时候,不妨以“安全套”作为切片,反思我们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应该做出怎样的积极转变才能避免“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的目标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乌托邦。
安全套广告
在“妨碍了道德”和“妨碍了防艾”之间
一个人使用安全套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免于身体伤害,另一个人完全无视这样的伤害,哪一个更加维护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尚?
各个国家的防艾历史都显示,安全套是阻断涉性艾滋传播的不二利器,无论是民间的防艾组织,还是国家决策层,在这一点上达到了高度的共识。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下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都强调了要积极推广安全套。
然而,现实是,我们在所谓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媒体上鲜有见到对安全套的推广使用,而且越是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体,也就是受众越广泛的强势媒体,如电视屏幕上,对安全套的正面推广几乎处于绝缘状态。1999年11月28日,国家计生部门在中央电视台《中国人口》栏目播出一则公益广告,宣传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但只播了1天便被停播。
一般认为,安全套推广之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是1989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有关性生活产品的广告,如‘夫妻运动快乐器’、‘真空性生活补助器’等。广告中称这类产品是治疗性功能障碍,辅助性生活的医疗器械。这类产品向社会宣传,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因此,无论这类产品是否允许生产,在广告宣传上都应当严格禁止。”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告法》第七条第五款所禁止的广告中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支持安全套推广的学者认为这些禁令已经过时了,关于性的道德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不应因循守旧,甚至从解释技术上着眼,认为安全套不是为了满足性生活的需要,而是防病和防孕的工具,所以不适用上述禁令。
而在我们国家,作为避孕的工具,安全套早已在计划生育国策的框架下获得了正当性。社会中大量非计划的怀孕、堕胎,都使得女性的身体深受其害,让人怀疑主流社会对安全套的排斥是男权社会事不关己的漠然。同样的道理,性工作者、男同性恋人群,作为艾滋的易感人群,也处在社会的边缘状态,对于他们健康状态的漠视,是否也可以解释主流对安全套推广的无所谓。
说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尚都过于抽象而难于讨论,不妨问一个问题:一个人使用安全套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免于身体伤害,另一个人完全无视这样的伤害,哪一个更加维护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尚?
安全套证据
在“打击卖淫嫖娼”还是“鼓励预防艾滋”之间
一方面遵守推广安全套的倡导性规定难以落实,另一方面,违反“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报道”的现象屡屡出现,容易抵消推广安全套的成果。
在一次全球基金资助的防艾小组能力建设培训会上,我问了这么一个问题:大家在电视上见到过安全套吗?大家都摇头说没有,我说我见过,而且还见过不少。电视并没有对安全套进行符号性灭绝,而是有选择地呈现。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新闻报道中,一定会有一个镜头,一个大特写,一堆散乱的安全套。纸媒的报道中也充斥着这样的话语:“一美发厅内查获大量安全套”,“并在房间垃圾桶里查出了大量的作案工具”,“缴获大量避孕套”。这里提出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其一,安全套是否可以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上世纪90年代一个段子广为流传,警方在小姐的包里面查到三样东西,口红、《文化苦旅》、安全套。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发生这样的新闻:丽水一公务员被警方施以卖淫嫖娼行政处罚后,将警方告上法庭,律师辩护道:“警方连关键的物证安全套都没有找到”。对于卖淫嫖娼的认定,安全套有证明力吗?2001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次比较清晰地界定了卖淫嫖娼的概念:“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根据这样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卖淫嫖娼的界定来说:安全套的出现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在网上相约一夜情,安全套能证明他们的关系是以财务和金钱为媒介吗?
这些年来,因为预防艾滋议题的发酵,时有传言说警方将不会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时候把安全套作为证据使用。一直致力于艾滋防治的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12月1日曾致信公安部,要求对“公安部关于安全套不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的法规、规章”进行信息公开。2008年12月22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做出答复,表示公安部从未发布过安全套不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的规范性文件。事实上,公安部也从没有出台过要把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的文件或规定,但是警方可能把它作为证据链环中的一个辅助证据向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
其二,一些媒体大肆渲染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是否妥当?
虽然公安部没有明文规定安全套不能作为卖淫嫖娼证据,可是相关部门却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媒体大肆渲染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1998年包括中宣部等在内的九部委共同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第1号)中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中国政府在预防艾滋的问题上表现出了难得的实用主义理性,清洁针具的交换、毒品上瘾的美沙酮替代、娱乐场所百分之百安全套项目的推行,都在道德高调和务实策略间做出明智选择。在道德风化和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危险之间,我们不难两害相权取其轻。
然而,一方面遵守推广安全套的倡导性规定难以落实,另一方面,一些媒体违反“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报道”的现象屡屡出现,容易从正反两面抵消防艾组织推广安全套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