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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地方立法保护“扶老人”有什么不好?

来源: 现代快报 时间:2011-12-03 07:27:33
 昨日,两部地方立法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部是《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的焦点在于,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将遭惩罚。

  另一部是《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二审。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补充第三款明确,教师在紧急情况下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江西的这两部地方法规之所以引发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在市场经济时代,民众道德滑坡,接连出现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为代表的“扶不扶跌倒老人”的社会困惑,以及以小悦悦事件为代表的“救不救被碾孩子”的人性冷漠,和以地震中率先逃跑的教师、火灾中不顾病人独自逃生的医生这样的反道德典型。立法对这类事件进行规范,符合多数人的意志;二是,尽管当前道德水平遭遇空前下降,但“道德的归道德的,法律的归法律的,不要越俎代庖”的观念,仍然盘踞在一部分人的脑海中。用立法的强制力来提升道德,是否“用力过猛”、矫枉过正,目前还是个争议话题。

  我们认为,这两个地方立法,在时间的节点和适应的区域、选择的规范内容上并无不当。

  路见老人跌倒,孩子摔倒,扶还是不扶,救还是不救,这在以前根本不用费思量,为什么今天却成了恼人的问题?无疑,它与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有关。在这一时期,公众由于自身权益的焦虑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阙如,正常的道德规范受压产生扭曲、畸变。因此,尝试用一种制度形态来强制转变失范的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失为一种路径。作为改革前沿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深圳,率先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可谓量身定做,正当其时,试验的价值大于经验的价值。

  教师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对他们的道德要求高于普通人。当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不顾学生安危撒腿就跑的“范跑跑”在社会上引起争议时,一个问题就凸显在中国人面前:法律一旦对道德的宽容没有了界限,需要社会特别保护的弱者,是指望抽象的道德救济,还是指望具体的法律保护?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律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制度来实现。

  在一定历史时期,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即相互补充与相互推动,就具有无可争议性。

  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邪恶等观念形态,以及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依靠道德一把伞是不够的,世风日下之时,在伞上再加一把剑,“规矩”就更容易为人们所遵从。这大概是江西立法“试图”杜绝出现“范跑跑”现象的初衷。

  担心立法就会削弱“德治”精神,与迷信道德包治一切的“道德万能论”,都存在以偏概全的毛病。道德和法律并非“两张皮”。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可以诉求法律解决。

  但是,我们确实需要防止一种倾向,即对“国家强制力”的过度推崇。随着公共治理的多元化,法所体现的“公意”不再局限于国家意志,还可以体现其他主体如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同时,法既有硬拘束力,也有软拘束力。通过非强制性方式也可以达到公共治理的目的。这方面的重要力量,既有公意主导的公序,也有以民意为核心的良俗。

  老人搀扶问题、孩童安全问题、患者负担问题、干部廉洁问题,体现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文明。这些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问题一旦出现,注定民意汹涌,民情沸腾。无视或忽视这巨大的民意,是立法机关的迟钝。

  道德规范是否“入法”,当然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公共性。而公共性最重要的标志,即民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力挺深圳、江西的两条例,尤为两地贴近民心民情、公开征询民众意见的开门立法、民意立法而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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