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开始对新拟订的《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下称《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基层政府对业委会运作的监督和指导,甚至在业委会换届不成功的空当,小区所在居委会可代行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在整个环节中至关重要却几乎是最为困难的一环,一直以来,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都会千方百计地阻挠与之“对抗”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如2006年轰动一时的华南新城业主委员会筹备会成员被暴打至重伤一事,矛头就直指开发商。
这条新拟订的指导规则,大大加强了基层政府的权力,意在由基层政府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解决长期以来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但是,此规则对基层政府的“指导”责任措辞模糊,并未做具体要求,基层政府大可以“我只是指导问题还得你们自己解决”来推卸责任,该规则是否能在现实中推动业委会的成立实在需要打一个问号。
其实,早在2009年12月,住建部已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且该规则应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而此次广州颁布的新规则,与两年前住建部的这份规则内容大同小异,只是在细节方面有所改变,如街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变成了30日内;对筹备组成员的规定由单数细化到共7至15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50%增加到60%。两者如此相似,何不干脆落实两年前住建部的规则即可,新增此规除了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更让人不禁生疑,住建部的规则两年来都未见落实,这条换汤不换药的新规就能见效?
“指导”缺乏具体要求,给了基层政府推卸责任的空间,“监督”的具体要求却赋予其过大的权力。《指导规则》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先向街道办(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此前只需向房管局备案;而且这次还明确提出,街道办事处可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业主代表资格;若业主委员会换届不成功,可由居委会暂代业委会行使职责。
《指导规则》给了街道做裁判的权力,却并未赋予其做裁判的能力。规则并未说明,当业主与开发商有矛盾,街道出面调解、判定对错甚至让开发商进行改善,若开发商拒而不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因此,这种调解甚至判决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仍然没有约束力。开发商肆无忌惮侵害业主自治权益的问题,根本得不到解决。
况且,业委会本为一个自治组织,任何有关规则都应以自治原则为归依,使其成为一个更完备的自治组织,但这些规定让街道有了过度行政干预的权力,很可能削弱甚至架空其本身自治的权力。业主与开发商作为两个对等的利益主体,博弈不可避免,在双方的博弈之中,基层政府确实应该致力搭建一个让双方平等对话的平台,但绝对不是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基层政府不该是最后的裁判,而应该有诉诸司法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