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维国 评论作者
社论说,“要打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大门,则需先正视其正门的地位,给予其应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确实如此,不应让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应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表述模糊,什么叫“应有”?在中国,许多事情,“应有”等于形式,等于没有,所以,在民间借贷问题上,不存在“应有”,而必须给予其专门政策和单独立法。
当下,关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风险,人们的目光似乎只关注温州,实际上,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说现在是全民高利贷真的不为过,就连我老家那个偏远的山村,也刮起高利贷之风。
放高利贷是一个击鼓传花的高收益、高风险游戏,但这个游戏缺乏监管、规范、约束,所以,受益越高,随之相伴的风险也就越大。从山区农民这样的最底层开始,一般要经过四五层,越到高层利息越高,这些钱最终不管流向中小企业,还是其他领域,其高额利息往往超出借贷方的利润承受能力,一旦借贷方无力偿还,资金链便会断裂,立马全线崩盘。受冲击最大的就是底层百姓。这一点,无论是在温州,还是在泗洪“宝马乡”的高利贷市场崩盘中,都可清晰看出,普通百姓家庭卷入高利贷市场,其所潜藏的社会风险,实难估量。
中国民间资本庞大,可投资的渠道却非常狭窄,而对于老百姓而言,手中余钱又渴望保值增值,民间借贷自然催生。民间借贷不是洪水猛兽,人为打压、堵塞只会适得其反,但如果不加监管、规范、约束,任其野蛮生长,民间信贷市场高利贷化风险就会越来越高,所以,必须将民间借贷合法化,用制度监管,用法律规范,用规则约束,让其有序健康发展。
然而,不管是开放金融市场也好,“规范化阳光化”也好,给予其合法地位也好,前提都必须是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比如一直难产的《放贷人条例》究竟何日出台?要知道,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和配套制度,市场风险如何控制?又怎能做到“规范化阳光化”,又怎能奢谈“合法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