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非营利性明确为政府职能的基本属性,作为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基本条件,归根到底是政府必须加大公共品的财政投入,同时更加注重财力、物力等资源配置的均衡性。
“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首次明确了这一规定。
事实上,不只是在医疗领域,在教育、文化等领域,从理念和制度层面上都有类似的明确界定。这表明,非营利性作为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已日益被确定为一大基本属性,在不少行业和领域得到广泛的实践。
为什么要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把非营利性作为政府职能的基本属性?从根本上说是由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公正性、公益性特点决定的。为社会公众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如果通过营利的方式去提供公共品,则不仅导致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不公平,陷入政府部门 “与民争利”的道德争论,而且直接影响了其提供公共品的质量和水平。用我们通常的话来说,就是政府直接去经营谋利,是越位;该做的事又没做好,是缺位。
还要看到,把非营利性明确为政府职能的基本属性,更在于确保百姓享受得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些年,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 贵,成为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品不够,质量和水平无法满足百姓需求;另一方面,市场化的产品和服务,超过了百 姓的承受能力。
让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告别市场营利性,回归公共性、公正性、公益性,会不会重回老路,导致公共品所应有的质量和水平降低?这的确是人们所担忧 的。因为原初的改革,把政府主导的一部分公共品推向市场,想的是借用市场化的动力和活力之长,而规避政府提供某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擅长之短。最新的实践 探索回答人们担忧的,是用政府购买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方式,来满足百姓的基本公共品需求。由此,公共品就既具有了市场化的机制,又具有了公益化的属 性。对于百姓来说,这或许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就是公共品的物美价廉。
把非营利性明确为政府职能的基本属性,作为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基本条件,归根到底是政府必须加大公共品的财政投入,同时更加注重财力、物力等资源 配置的均衡性。就公立医院来说,就是通过这种均衡配置,既保证医院的数量,又保证医疗的质量,而不是向少数大医院倾斜,这样百姓才会看得上病、看得起病。 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多投入、重均衡,“全体人民的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才不会成空。
本报特约评论员吴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