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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华:关键在于烟花爆竹的燃放方式

来源:南方网 时间:2011-02-09 22:49:45

  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大量的火灾乃至人员伤亡。发生如此惨剧,当然令人扼腕。于是呼吁禁止燃放鞭炮的讨论开始兴起,南方都市报即连续发表了三篇文章,《告别燃放烟花爆竹的旧民俗》(2月3日)、《燃放烟花爆竹,有百害而无一利》(2月5日)、《坚持禁燃烟花爆竹是有道理的》(2月7日),其论证方式是类似的,即分析了燃放鞭炮带给人们的只不过是虚无缥缈的“过年气氛”,但却产生了种种恶果,遂呼吁移风易俗和政府直接下令禁止。还有另一种呼吁禁鞭的主流论证方式,是引入了经济学中的“外部性”这一分析性概念,指出燃放鞭炮形成了噪音、污染,对其他人形成了负面影响,故应该禁止。

  前一种论证方式,在伦理学上被称为后果论的论证方式,即以行为产生的后果来论证某种行为或价值的正当性。这种论证方式大致是立基于一个“目的——— 手段——— 后果”的分析框架。注意,其实这三个范畴可以进行多种排列组合:目的正确或错误、手段合适或不合适、后果与目的相符或不相符。在关于禁鞭的讨论中,“目的”指的是燃放烟花爆竹营造过年气氛,“手段”指的是某种燃放方式,“后果”指的是由此造成的噪音、污染和火灾乃至伤亡。禁鞭的论证,立足于两个逻辑链条,首先是基于后果错误来论证手段的错误,进而又因此推论出目的错误,于是呼吁移风易俗。倘若仅仅止步于第一个逻辑链条,在我看来是成立的;但再进一步推论出目的的错误,则是犯了一个智识上的错误。在这个话题的“目的——— 手段——— 后果”三范畴中,“目的”本身是外生的,目的正确与否,是无法用“手段”和“后果”来确认的,因为二者是在“目的”之后才产生的行为。换种说法,如果能直接否定“目的”,后面的论证在逻辑上就是多余的。

  至于燃放鞭炮会导致某种“外部性”的分析方式,同样也是不成立的。何独是放鞭炮,任何行为皆是有外部性的。眼见的例子是,汽车同样造成了噪音、污染、人员伤害,是不是应该禁止汽车呢?“外部性”这个概念若能成立,首先须确认权利,即某种行为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了并不支付代价的伤害,方称之为“外部性”。一种行为,尽管会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但若这一行为是界定给了行为人的权利,就不构成“外部性”。基于任何行为皆会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权利即可定义为允许某种外部性行为的存在,即其他人必须容忍某种外部性。于是,问题就回到了燃放烟花爆竹是否构成一种权利?这与前一种“后果论”的论证方式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即燃放烟花爆竹以营造“过年气氛”的行为是否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

  再强调一下,回应这一问题,是与燃放烟花爆竹的手段与后果无关的。何谓权利,是一个很复杂的话题。在现实中,“法无禁止”就构成民众的权利。而“法”禁止或允许某种行为,依据的理据是什么?是民众的广泛认同。而这一认同如何可以观测到呢?在现实中,传统、习俗其实就是一种最重要的表达认同的方式。千百年来,人们的某种固定的行为或价值取向,即被称为“习俗”。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正是一种千百年来形成的习俗,这就是民众的权利,尽管会形成某种影响他人的噪音污染,但他者是必须容忍的。至于为什么必须遵从习俗,这是一个很艰涩的话题。对这一论题进行了艰苦论证的、伟大的思想家哈耶克指出,尊重传统、习俗,对人类的福利改进是有助益的,这一点或许不能为人们的理性所认知,但的确是事实。

  当然,传统和习俗是会演进的、变化的,过去60多年,先是经历了几乎颠覆一切传统的“破四旧”运动,改革开放后又经历了否认传统和呼吁向传统复归等几个轮回,民众的思维在这一轮又一轮的备受煎熬中,并不曾放弃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习俗,这一事实背后的伦理正当性,绝不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陋习”这样简单化个体性的情感可以否定的。燃放鞭炮,对当事人来说,其“利”何在?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呢?不能认识到这一点,仅仅根据某种具体行为造成的恶的后果来否定习俗,这是把自己当成了可以宰制他人价值选择的道德超人——— 哈耶克说,这是一种理性的僭越和狂妄。

  就这个话题,在我看来,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是必须尊重的,有待讨论的只是燃放的方式而已。  □苏振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作者:苏振华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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