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一直是个难题。时不时冒出来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新闻,就很能说明问题,近日的著名案例,是举报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的李国福 惨死在看守所内。而在这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丑闻中,举报材料通常都会落到被举报者手里,这说明:明确受理举报机构的泄密责任,是保护举报人的重中之重。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一个亮点是:增加了监察机关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 表述为: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监察部表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方向已经很清晰: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约束受理举报机构的权力,给予举报人更严密的保护。国 务院将制定的具体办法,令人期待。
这已经不是举报受理机构第一次通过修改法规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了。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公布了修订后的《举报规定》,新修订 的《举报规定》,其核心内容同样是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以及严格保密制度。在保密制度方面,《举报规定》中提到: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 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媒体当时在报道这条消息时,引用了最高检公布的一组数据:仅仅是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的严重 伤害报复案件,全国每年发生的数量,在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而近年已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这足以证明,依法保护举报人,尤其是实名举报人 已刻不容缓。
最高检新规和《行政监察法》的陆续出台,开了个好头,但要想对举报人实现足够严密的保护,还必须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尽快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或《证人保护法》。最高检的新规和《行政监察法》虽然都对保护举报人和泄密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这是 两个举报受理机构分别主导出台的法规,难免会表述不一。比如说《行政监察法》增加了受理机构泄漏举报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但在最高检的新规中,却并未明确提 到。同一个举报人,只因选择的受理机构不一样,受保护程度就有轻重之分,这实在是不该有的尴尬。倘有高于部门法规的一部《举报人保护法》,那么,这些问题 即可迎刃而解。
第二个问题,即进一步细化和统一受理机构泄密的法律责任,并严格追究。在专门法出台之前,举报受理机构主导的部门法规,必须进一步明确泄密的法 律责任,条文表述更要有极强的操作性,把人为解释的弹性压到最低。过于原则性的责任表述,会给那些以权谋私者钻空子的机会。
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是大势所趋,部门法规如能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机构泄密责任如能得到严格追究,将是《举报人保护法》出台前最好的热身,也 将为《举报人保护法》与现实无缝衔接提供最宝贵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