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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启动罢免程序非得确认代表违法?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10-08-23 13:38:15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起因为他与市民发生房产纠纷,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爱玉表示,人大将调查核实,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将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据8月19日《青年时报》)。

  应当说,这个表态是积极的,但不能由此认为人大调查和代表违法是启动罢免程序的附加前置条件。尽管这样的附加前置条件可能是为了慎重起见,出于规范罢免程序、保护人大代表的需要,但也可能会成为束缚选民行使罢免权利的障碍。

  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可见,对于启动罢免程序,法律并没有设定其他的附加前置条件。正常情况下,只要选区选民达到法定人数,并提出了相应的罢免理由,就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代表法)规定,对“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以及“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应该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只有具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罢免的”等六种情形,代表资格方才终止。由此可见,只要不被剥夺政治权利,代表是否违法犯罪,都不必然影响代表资格。

  选举法也没有对“罢免理由”作出详细列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刑法;第二种情况是代表在道德方面,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第三种情况是代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履职,更重要的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不发挥代表作用。可见,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是否信任,才是人大代表去留的决定因素。

  具体而言,就算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哪怕是尽心尽职,付出努力了,即使没有侵犯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利益,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只要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不再信任他们——无需什么原因和理由——他们就可以被罢免。有的人大代表虽有违纪违法行为,即使少数选民不宽容他,但因为大多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他表示欢迎而不是拒绝,认可而不是排斥,那么,他仍可继续当人大代表。

  话说回来,如果将代表违法作为启动罢免程序的附加前置条件,就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也侵犯了选民的罢免权,无形中会给极少数不得民心的人大代表套上“铁布衫”。

作者:杨维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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