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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刑讯逼供获得证据必须确立沉默权

来源:新浪 时间:2010-05-31 09:51:47
近日笔者从网络中获悉丹凤县中学学生徐梗荣因一桩刑事案件被丹凤公安机关确认为嫌疑人,在公安局审讯期间突然死亡,究其原因很可能又是一起刑讯逼供致死案。而此前已存在大量的因刑讯逼供致残致死的案例,如: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长赵永和、刑警姜伟光刑讯逼供故意伤害致死、致残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刑讯逼供故意杀人案等等,而这些犯事者也都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国家和政法机关也三申五令严禁刑讯逼供。而且广泛报道的佘祥林、杜培武、胥敬祥案和最近发生的张绍友杀侄女案等等冤假错案无一不与刑讯逼供有关,可谓教训之深刻足以引起人们极大的警戒。那么为什么我们还会经常在各种报道中听到公安民警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频频发生刑讯逼供致伤致死和由其引起的冤假错案的事件呢?究其根源,这又是为什么呢?

    照理讲我们的刑事侦办人员本身跟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冤仇,其主观上并无要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打死致残的个人动机。那么在如此之多的教训和三申五令下还是屡禁不止呢?其是与我们目前把破案的主攻方向放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口供上,将其视为“证据之王”和作为侦破案件落实证据的主要手段。其一般破案步骤是,一旦有刑事案件发生,办案人员一般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首先进行可疑人员排查,在主观上先行确定所谓的“可疑分子”仍在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将其扣留盘查,获得“疑犯”口供后再按其指引挖掘和夯实有关基本证据。在此意识的主导下,案件侦办人员就会不择手段,尽一切可能从“疑犯”口中索取口供。在一般情况下,“疑犯”在开始并不会轻易地供出“案情”,特别是被冤屈的人,而此时办案人员已先入为主确信无疑,其就自以为正当地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从“疑犯”口中套取口供,于是,刑讯逼供便“应运而生”。“刑讯”的目的就是为了“逼供”。这是刑讯逼供的一般来由和一般案件侦办人员的逻辑思维。

    由此可见,行使刑讯逼供并不是为了泄私愤,而是为了破案而获取口供。所以我们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就必须一改过去把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和作为侦破案件落实证据的主要手段,而要改变这一现象就必须确立沉默权。一旦确立了沉默权,疑犯就有权保持沉默,就不能再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来套取口供,取得证言,这就需要依靠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这样一方面就能有效地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而且极大地推动刑事侦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侦查技术水平的大提高。而一些人以所谓的:我国目前处在刑事案件高发期和刑事侦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侦查技术装备和水平低下的情况下,不宜实行沉默权,否则将对社会治安不利。其实这一提法是本末倒置,难道我们为了适应和照顾刑事侦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装备与水平低下就必须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健康与生命。而不能痛下决心象解决企业职工下岗一样坚决果断,雷厉风行地淘汰那些无水平不称职的人员,尽快地充实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提高我们的装备。其实确立了沉默权反而能反推刑事侦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侦查技术水平极的大提高,因为一旦确立了沉默权,就会强制办案人员和国家有关部门尽其可能,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办案水平业务素质,增大投入添置设备。从而极大地反推刑事侦办水平的提高,所以从发展来看上述顾虑是短视和多余的。

作者:  责任编辑:金色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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