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近期报道:发廊老板曲某在法庭上否认容留他人卖淫,其谎言被一本“小姐日记”揭穿。昨悉,十堰市中院维持原判:判处曲某有期徒刑5年。
而此前,一位烟草官员因网上曝出他的“性爱日记”最终被查处。这两件事似乎有相同之处,但又有着差异性。
相同之处在于:
第一,正如笔者在《从雷锋的红色日记到烟草局长的性爱日记》文章所分析的一样,尽管人们因年龄、文化、职业不同,只要学了点文化,一些人都喜欢写日记(现在的博客也算是日记吧?)。而小姐日记和官员性爱日记,都涉黄,大约都应该属于扫除之列(当然,咱们目前的扫黄打非不是这个意思)。尽管日记记述的涉及个人的隐私,但这两种日记所记述的内容,都是不健康、不道德的。
第二,正如被处决了的江西大贪胡长清所言,官员(应该理解是贪官,并非所有官员)与娼妓是相似的职业。他们相同之处都是出卖节操与灵魂,但是一个正常的、进步的、法治的社会所不能容忍或不会公开容忍的。
第三,他们都是以自身权力和肉体捞钱。小姐日记也罢,贪官的性爱日记也罢,都有这方面收入的记载。他们这方面的收入,都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不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
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二者的作用和影响力也不同。相对而言,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官员的性爱日记关注度要高一些,尽管烟草官员的性爱日记引起了相关组织的关注,但一开始,当地相关组织和部门还否认日记的真实性。而小姐日记从一开始就确定了真实性。
第二,官员的性爱日记曝光后,“倒霉”的只是他个人,即使是他个人,也
只是因工作中受贿而被查处。也就是说,日记并没有和小姐日记一样,作为查处和给其他人定罪的证据(目前为此,还没有看到官员日记涉及的其他吃喝玩乐、收受贿赂的相关人等受到查处)。
第三,小姐从一开始就敢于承认日记是自己写的,而且在日记中,对于自己获取的卖淫收入记录非常祥细与真实。但烟草局长的日记,虽然也有行贿受贿数额的记录,但也没有小姐记录这样祥尽。
因此,从最后这一点看,小姐与贪官虽然都为人不耻,但他们之间高下也立马分出来了,小姐敢做敢当,实事求是,是自己写的日记就承认是自己写的。有多少收入就记多少收入。而贪官呢?用周总理对某位汉奸的评价来说:他们的节操还不如妓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