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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挑战道德底线“大学原副教授组织换妻案将开审”

来源: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10-04-07 11:22:16
“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尧春遭到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的公诉。庭审将于4月7日开始,马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指控,如果领刑,他将成为20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罢此报道,说实在,心情有点沉重。原本以为有什么危害国家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结果是,参与者都是自愿,而且似乎也貌似快乐。

尽管这种方式无法被大众所接受,尽管我内心也无法认同,但如果要因此而被判刑,我个人认为有些牵强。

学生时代有段时间比较愤青,还好能有书打发无聊的时光,也是在那时迷恋上弗洛伊德,迷恋上西蒙·波娃。我发现看这些书的好处就是可以客观的认同“异己”,不似过去那般偏激。因为存在就是有道理的。有时还会从心理学的角度去尝试着探究异己者的动机,心路历程等等,我发现研究心理学最大的好处是让自己的心更加宽容,结果是自己与人交往有了很好的相融性,真的是受益匪浅。

回到刚刚的话题,究竟马教授的所谓聚众淫乱罪是否成立?聚众淫乱罪在现在的时代可否有存在的必要?我个人认为,有些不妥。原因如下:

第一,性质是否为自愿。

聚众淫乱如果有强迫他人意愿的行为,我想,可以定罪。举个例子,强奸是犯罪,因为性质是带有强迫性,违反了他人的权利。但婚外情就不是犯罪,虽然都不是合理合法的性关系,但后者显然没有违反双方的意愿,尽管损害了配偶的“专属权”,但还是无法认定犯罪,只能认定有悖道德。但据说马教授的8次聚众淫乱都没有任何人提出“非自愿”,“被逼迫”。

第二,结果是否损害他人利益。

换偶也好,换妻也罢;聚众也好,单独也罢,从结果看,他们的行为没有影响别人的利益。比如扰民,比如光天化日之下被他人看到有碍瞻观。没有损害的行为与结果,算犯了什么罪?

第三,“聚众淫乱罪是否是一个有违宪法的法律罪名?

淫乱与强奸有着质的区别。

西蒙波娃曾说过:“指责和辩解依旧无济于事,因为正义绝不可能在非正义中实现。殖民地官员绝无可能公正对待土著人,同样将军也绝无可能公正对待他的士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不去做殖民者,不去做军事首领;”

马克思曾说:“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行为,或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了自然。”

法律的制定也应做到不违背人类的意愿,以人为本。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应该通过道德观来规范与引导,属于法律范畴的才要强制与制裁。这,才能体现合理性,而不该用公权力进行干预干涉。

当然,每个人的性取向以及道德观不尽相同。我们不认同异类,但也不能因此而蔑视他们。以一颗宽容的心去尝试理解他们。希望,南京法院能够宽容些,再宽容些。(曼佗罗

作者:曼佗罗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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