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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的“情况说明”,还让人“不明真相”?

来源:博客 时间:2009-07-29 15:03:11
针对近来网上热炒的“湖南株洲街头一农妇‘卖儿救夫’”一事,湖南株洲县建设局7月25日正式发布了情况说明。据称,去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周拾民在城区主干道建筑物上书写非法“办证广告”被巡防队员当场抓获。为便于清除其已书写的非法“办证广告”,城管执法大队许浩波、肖裕祥即驾五菱微型双排座车带周拾民现场指认所书写的非法“办证广告”。凌晨3时20分,指证完毕,许浩波、肖裕祥又驾车带周拾民欲去渌口派出所深入调查,经渌口镇伏波广场处时,周拾民为逃避处罚,突然强行拉开车门跳出车外,导致受伤。目前,周拾民仍处于昏迷状态。由于巨额赔偿要求未得到满足,周拾民家属多次上访,并雇人围攻县委县政府,冲击市政府大楼,多次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发布虚假消息。(据7月26日人民网)

这完全是一篇“一面之词”的报道。我不知道周的家人有何说法,也不知道他们在媒体上发布了哪些“虚假消息”。作为一名旁观者,仅从“情况说明”中就读出了不少问题——

一,城管队员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吗?自凌晨1时许到3点20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周拾民都在城管的控制之下。他不可能是自愿配合的,后来发生的“跳车逃走”也证明了这一点。书写非法“办证广告”当然不对,但城管队员只能予以制止、罚款或批评教育,绝不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所谓“现场指认”也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的手段,城管队员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权力。再者,非法小广告也没有“现场指认”的必要。

二,城管队员为什么要带周拾民去派出所?书写或张贴非法小广告只是违反地方性的法规,这种行为不可能构成治安案件,更不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因此,完全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的范围内,那么城管队员深更半夜带周拾民去派出所干什么?这实在令人费解。

三,广场上跳车怎么会伤到头部?头是人的重点保护部位,一个主动跳车的人肯定会本能地保护头部,绝不会以头抢地。然而,周拾民的头部伤势竟然那么严重,以至于9个多月后还处于昏迷状态。他到底是怎么受伤的?“情况说明”为什么语焉不详?

四,周拾民的家属上访只是因为赔偿要求未获满足吗?新闻只有株洲县建设局一方的说法,却没有周拾民家属一方面的说法,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可能也正是周的家属多次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直接原因。不过,是不是“虚假”,并不能由当事的另一方说了算。

弄清真相是判断是非的前提。可株洲县建设局的“情况说明”留下了很多疑点,这只能让公众“不明真相”。因此,株洲市建设局应该充分解释各种疑问,并拿出相关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

作者:盛大林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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