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结果为邓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咋是个这结果?邓玉娇如果不发生刺死官员事件,恐怕到现在也不会想到自己是个患有“心智障碍”,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然这个鉴定结果对案件定性有影响,那就得搞清楚“心智障碍”患发的时间。
既然“心智障碍”鉴定是刺杀事件后于近日做出的,那就要弄清楚“心智障碍”到底得了有多久?如果“心智障碍”是发生在刺杀事件发生之前所患,警方的结论能够让人们信服。但如果是事件发生后所致,也就是说邓贵大及刺杀事件对邓玉娇心理造成严重伤害所致,那就不足以做出判断说邓玉娇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心智障碍,从而导致了防卫过当。同时,也不能说明邓玉娇的刺杀事件是在心智障碍下的冒然之举。而应是迫不得已和无奈之下的正当防卫。如果有关方面不能拿出足够权威的证据,证明邓玉娇“心智障碍”是发生刺杀事件发生之前所患,那这样的结论就不能拿来为案件做任何有效佐证。
此外,对于刺杀事件是否防卫过当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刺杀事件发生时,邓贵大等人对受害方邓玉娇是否正在实施性侵犯行为。二是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认定若以“邓玉娇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邓贵大4刀,其中两刀致命,邓不治身亡”定论是否客观?因为在那种特定的环境里,受害人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知道自己的哪一刀是致命的,哪一刀是不致命的。也就是说,按照邓玉娇刺了邓贵大第一刀时就中止的逻辑去推想,那邓玉娇肯定在实施正当防卫,可那样现在死掉的恐怕不是邓贵大,而是被先奸后杀的邓玉娇!这也就是说,“4刀之说,两刀致命”都不足以证明邓玉娇是防卫过当!
“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是全国舆论关注的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取证和定性如何都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切不可草率和轻视!
司法鉴定邓玉娇有点类似“周老虎”
“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定性须谨慎
湖北律师能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