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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病才能救邓玉娇吗?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09-06-15 18:30:25
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恩施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欧阳平说,感谢大家对“邓玉娇案”的关心和监督。我们相信,有庄严神圣的法律保障,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5月22日恩施新闻网)

  连日来,大家都在高度关注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案情的发展,从邓玉娇主动报案,到她那表现镇定自若,还有同事们对她的评价,让人看到她跟本就没有精神病,即使有忧郁症,或者有精神病,那也是被寻欢官员们逼的。据邓玉娇的同事反映,邓玉娇纯洁、耿直,洁身自爱。完全是一个正常的人。大家试想,邓玉娇假如有精神病,老板还回要她吗?既使开始没发现有病,工作了那么长时间,要真有精神病,早就露馅了,早就被老板辞退了。再说,她有精神病,家里能让她出来工作吗?能不给她治病吗?邓玉娇的家人也从未讲到她有精神病史。这一切足以证明邓玉娇从来就没有精神病。

  那么为什么案件非得围绕精神病这一话题议来断去。我分析主要是我国的法律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既然此案从公安到律师再到公众都希望邓玉娇能被确诊为精神病,就证明所有的人都很同情邓玉娇,都愿意她鉴定为精神病人而不负法律责任,然而,这是不现实的,同情归同情,事实归事实。科学和医学鉴定绝不会将一个没病的正常人鉴定成一个精神病人,这一点不能因同情和侥幸来说话,而是要以法医鉴定为准绳。

  所以,根本没必要去等待鉴定结果,也没有必要寄希望于邓玉娇有精神病。而是要通过法律、妇联去维护妇女的权利。试想一个弱女子能敌得住三个男人的纠缠吗?再说,在记者采访律师时的谈话记录也可证明这是一起强奸罪,21日,律师夏霖对媒体公布了邓玉娇受到性侵害的“关键证据”,即胸罩和内衣。“她明确告诉我,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内衣就是载体,

  “这个证据足可以将强奸罪行固定下来”。一个弱女子,你没有侵害她,她会无言无辜的反抗吗?她若不是被逼无奈,她会动刀吗?一个男人都对付不了三个男人,一个弱女子又怎能抵挡得住三个男人的纠缠呢?

  现在的问题不是急着去鉴定邓玉娇有无精神病,而是要全力以赴去抓在逃犯,不能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抓到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也就找到了性侵犯、猥亵、强奸的第一罪证。所以抓住罪犯,抓住罪证,这才是此案的根本。另外妇联出头,从维护妇女的正当权利,防止性侵犯角度去解决这个案子,也许是拯救邓玉娇最好的办法。

  一方面我们期待法医的鉴定结果,能以确诊为真有精神病而判邓玉娇无罪,但更希望此案能以正当防卫来结局。更符合事实,更体现公平。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等待着法律的公平判决,希望追捕抓获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早日归案,找到强奸的证据,

  以正当防卫还邓玉娇一个公平,也希望三个性侵犯者得到应有的制裁。宋九成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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