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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案:不知者不罪?

来源:金羊网 时间:2009-05-15 14:16:56

作者:徐兆澜

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最后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

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5月11日南方都市报)

 

这则新闻大有可读之处:

 

牟某,何许人也?乃一火锅店老板娘,非局长级别官员,所以被认定有罪,而且是介绍妇女卖淫罪。何某,何许人也?乃一未成年学生,不满14岁,被公安局认定为妇女。笔者本已迷惑,但是看到这些报道,就更加迷惑。幼女何时变为妇女了?既然是妇女,那么这局长大人卢玉敏没有罪啊?妇女卖淫,局长嫖娼,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公平交易,何罪之有?要说有罪,那卖淫妇女就没有卖淫罪?何某岂不也难逃罪责?岂不还应该给何某安上一个诬告局长强奸罪?据说,好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说,但这只是笔者耳闻,其具体情况,要宜宾公安局才知晓。

 

宜宾警方审查认为,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

 

哦,原来卢玉敏被牟某蒙在鼓里,竟然还不知道眼前这卖淫“妇女”是幼女,如此推断,局长大人何罪之有?都怪牟某事先不告诉局长大人真相,以致于局长大人花了6000元来嫖了一次“妇女”,实在太浪费局长大人的血汗钱了!据此,笔者认为牟某绝对不止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至少还有一条罪名,叫做蒙蔽局长罪,按照法律上的说法,也叫诈骗罪,还有拖局长大人下水罪,数罪并发,先打如十八层地狱再说。

 

呵呵,此案到此,笔者才终于有点明白,原来我们的法律是如此的人性化,比如杀人,张三把李四杀掉,张三说:我以为李四不是人,他的脸上又没有标明,我还以为是棵树,所以就砍了。如此案件,请问宜宾警方怎么判呢?不知者不为罪,看来李四确实该死了,谁叫他不在身体某个部位用标明他是人呢?就此,笔者不妨告之世人,出门在外,一定要见人就亮身份证,否则,不明不白死掉是没人负责的。

 

话不多说,不知者不为罪,建议宜宾警方尽快还局长大人一个清白,退换局长大人罚款5000元,并赔偿拘留局长大人15日的损失。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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