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比许霆还冤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梁丽把失物带回家是不该,但她在拾到东西后曾等失主来认领,而不是一拾到就偷偷拿走。
梁丽比许霆还冤,许霆至少还主观故意地从ATM机上取了十几万元,而梁丽只是拾到而已,况且还有等失主来认领的举动。现在,对梁丽以盗窃罪论处,怎么看都说不过去。阿来
归还失物不积极有深层原因
要承担义务,而享受“必要费用”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拾物者除了要承担保管义务,可能一无所获。这恐怕也是客观上造成拾物者归还失物不积极的深层原因。
陈纳
国外对酬金的规定很具体
关于拾物有偿问题,日本法律明文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物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曾规定,在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物者有权获得报酬。
拾物有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法律采纳,并注重激励拾物者积极主动促成失物的归还,比如规定一定期限内如无人领取,失物归拾物者所有。这样拾物者上交失物越早,对个人越有利。几又
能否促成法律保护拾物者权益?
如果拾物有偿的国际惯例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很难说“梁丽们”不会表现出更加积极的姿态。物权法出台以来,拾物有偿问题一直缺乏代表性判例,不知道梁丽案会否成为一个判例。
此案若能促成物权法完善对拾物者权益的重视与保护,当是其最大意义所在。
陈凤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