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2009年5月10日广州日报)
笔者估计,卢局长看了这个结论心想:自己“买处”花6000元,外加5000元罚款及15日行政拘留,而给其“送处”的牟某、牟某某却因年满16岁构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并被批准逮捕,不仅非常值,而且,还要“谢天谢地”自己“不知道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事实。不过,幼女何某的耻辱却是无法洗涮了,真是悲哀。
笔者不想同公安局办案人员讨论法律解释。笔者请教四个问题:一是“书包妹”何某不满14岁,还是个处女,无卖淫前科,她凭什么“自愿”与卢局长发生性关系?二是卢局长真的不知道何某不满14岁吗?三是就因为卢局长事前不知道“书包妹”何某不满14岁,同她发生性关系就不是“嫖宿”幼女而是“嫖宿”成年的“卖淫女”吗?四是如果被“嫖宿”的是某些官员的女儿,你们还会这样办案吗?笔者估计,卢局长不被“牢头狱霸”躲躲猫死,也会因为某种疾病发作而“猝死”。
因此,笔者认为,宜宾县公安局把国税分局局长卢玉敏“买处”一案认定为“嫖宿”幼女,既与现实相悖,又对惩治丑恶和保护未成年女孩很不利。不难想象,有了这样的“先例”,也许以后有恶人想“买处”,绝不会也不愿意知道当事人是不是年满16周岁。因为如果假装不知道,“买了就买了”,不构成强奸幼女罪,而是“嫖宿”幼女,最多处行政拘留15日外加一点罚款。行政拘留15日很短,就两个星期;区区几千元罚款,叫司机写个“辗死老母猪一头”就用公款报销了,算个球。
笔者认为,如果国税分局卢局长“买处”一案最终真的认定为“嫖宿”幼女案,不仅是何某的悲哀,也是法治的悲哀,更是幼女和社会的悲哀。
刚刚不久,公安部对全国县公安局长进行了集中培训,不知道宜宾县公安局长是否参加了培训,如果没有参加培训,还能找到一点原谅的理由,如果参加了培训,那么完全辜负了孟部长的期望,应该认真进行反思。
最后,笔者自报地址,作者王捷是湖南人,如果宜宾县公安局觉得笔者的评论触怒了你们的官威,请跨省来湖南抓捕,笔者在家等着,绝不外出“逃亡”。
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嫖宿幼女是谁的悲哀?
来源: 人民网-观点频道
时间:2009-05-11 14:59:15
作者:王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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