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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举报新规:20万元重奖举报人说明了什么?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时间:2009-05-05 21:48:29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群众控告权、举报权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便民利民的又一举措。(2009年5月4日《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我们还欣喜地看到了《规定》中明确了对每案的奖金上限作了限制,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也就是说奖励举报者,最高可获20万元的奖励。如此重的奖励,这在我国奖励举报史上,可能是第一次,也是奖金数额最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何做出如此的新《规定》呢?在笔者看来,至少能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说明检察机关对举报工作的重视,进一步表明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决心。提高奖励额度,是对举报者鼓励与激励。二是,规范举报机制,通过运用制度来调动和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腐败分子的一种威慑与震慑。腐败分子出现在哪里,监督工作就要做到那里。腐败分子的花样翻新,监督工作随之而变,把加大反腐败工作运用和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从而减少和降低腐败的成本与机会。让国家和人民少受损失和不受损失。用一句最简单的计算方式,如果能用20万奖励举报人,能遏止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或者阻止发生,那么不仅能挽救人,而且像云铜集体腐败窝案导致国家损失20个亿就不会发生。20亿与20万谁多谁少?

  诚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其奖励措施是诱人的,也容易给人以激动于兴奋,也能促使一些人敢于举报。但是,如果让《规定》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效应,就必须保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保障举保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就是再增加奖励数额,也可能“无人认领”。没有人“认领”,《规定》岂不是失去了作用。

  因此,每一项新的规定或者新举措公布于社会,就必须认真抓好落实,否则,再好的政策与举措,也无济于事。提高奖励固然重要,保证《规定》落实到位更重要。
作者:沈宏胜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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